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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败诉了!”河南,一男子27年前在银行存了一笔钱,老存折上写着余额35900

“银行败诉了!”河南,一男子27年前在银行存了一笔钱,老存折上写着余额35900元,有盖银行红章。谁知,男子去银行取钱时,柜员先磨磨蹭蹭付了1.8万,剩下的说什么也不给了。理由很“硬气”:系统升级过好几轮,账早查不到了,凭证也过了15年保管期,说不定您早就挂失取走了呢?男子气得直拍柜台,存折就在手里,钱怎么就“没了”?无奈之下,男子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返还17900元本金及利息。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1999年5月10日,李某在某银行开立了账户,此后数年,这本存折忠实地记录着他与银行之间一笔笔存取款的往来。
 
2004年8月24日,李某在银行柜台支取了800元现金,柜员在存折上清晰地打印出了余额为35900元,并加盖了银行的签章。
 
在当时,这无疑是储户与银行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最坚实的凭证。对于李某来说,这存折上的数字,就是他辛苦积攒的血汗钱。
 
然而,当李某再次前往该行网点,想要支取部分或全部存款时,却遭遇了意想不到的阻碍。银行工作人员并未像往常一样为他办理现金支取业务。
 
此后,李某开始了与银行之间漫长的“拉锯战”,他多次上门,向银行的工作人员催要存款。
 
银行方面或许是为了安抚储户,或许是出于内部流程的考量,陆续向李某支付了1.8万元。
 
但这笔款项,对于存折上记载的近3.6万元余额来说,只是刚刚过半。剩余的17900元本金,银行再也没有下文。
 
李某多次沟通,始终未能拿到剩余款项。
 
时间一晃,来到了2026年,李某的耐心被消耗殆尽,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院,要求银行返还17900元存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
 
在法庭上,面对指控,银行方面辩称,不排除李某的存款通过挂失等方式进行了支取。
 
但这仅仅是一种猜测,银行方面未能拿出任何证据来支撑这一说法。
 
2026年3月27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李某持有的存折是证明储蓄存款关系的有效凭证,银行未能举证证明款项已支付,理应承担兑付责任,遂判决银行需偿还李某存款本金17900元及相应利息。
 
一审败诉后,银行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这一次,他们组织起了更为“严密”的抗辩逻辑,试图从几个关键点入手,推翻一审判决。他们的核心论点有三:
 
第一,“系统里找不到”。银行声称,经过多次内部系统的严格核查,无论是原始的开户资料、每一笔的存款记录,还是所有的交易流水,在现在的银行系统中都查询不到与该账户相关的任何信息。
 
第二,“凭证已经超期”。 银行搬出了金融机构的行业管理规定,指出凭证的法定最低保管期限为15年。而李某这笔业务发生在2004年甚至更早,距今已超过20年,早已超出了法定的保管年限。
 
第三,“可能存在其他情况”。 银行甚至推测,结合金融业务惯例,不排除李某早已办理了挂失支取或销户结清手续,将这笔钱取走了。更进一步,他们提出了一种可能性,认为这笔款项或许与当年李某和原信用社负责人胡某之间的个人借贷有关,试图将这笔明确的储蓄存款纠纷,引导向一个模糊不清的私人经济往来。
 
这三个理由听起来似乎有些道理,尤其是“系统查不到”和“凭证超期”,似乎给银行的“赖账”披上了一层看似合理的“技术”或“合规”外衣。
 
二审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法院指出,李某所持存折系银行签发的真实债权凭证,双方之间已依法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存折明确记载余额为35900元,并加盖银行签章,足以认定存款事实。
 
银行以内部系统数据缺失为由拒绝支付,属于将其自身系统管理风险转嫁于存款人,不能对抗其对外应承担的法定付款义务。
 
在举证责任方面,《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李某已通过提交真实存折完成初步举证,银行若主张该款项已被支取或存款关系不实,则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然而,银行未能提供任何有效反证。
 
此外,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金融机构仅以其内部底单记载与存单凭证不符为由进行抗辩,不能否定存款关系的成立。
 
本案中银行内部系统记录缺失,在实质上无异于底单不符,其抗辩不能成立,银行依法应履行兑付义务。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银行系统升级、数据丢了,那是银行自己的风险,不能让储户吃亏。只要手里攥着真凭证,银行说破天也没用。法律不偏袒谁,该是你的钱,一分也跑不了。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