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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谱!”河南,一21岁的退伍兵揣着安置介绍信,被县公路局一句“等通知”打发回家

“离谱!”河南,一21岁的退伍兵揣着安置介绍信,被县公路局一句“等通知”打发回家,这一等就是16年。直到2017年他才惊觉,自己的编制早被堂兄弟冒名顶替,对方用涂改液刮掉他名字里的“旺”字改成“武”,领工资、改档案,他却在山东打零工糊口。事后,单位认错赔了10万,白纸黑字承诺恢复身份。男子以为苦日子到头了,又熬了五年,等来的不是上岗,而是一纸“追款函”,单位翻脸说他户口迁去山东就算自动离职,钱得吐出来。
 
据悉,2000年12月,21岁的毛开旺从部队退伍,一年后,他等来了好消息,根据当时的安置政策,他被分配到家乡的台前县公路局工作。
 
毛开旺满怀期待地去公路局报到,但领导一句话就把他打发了:“现在没位置,你先回去等通知吧。”
 
毛开旺这一等,就是漫长的十六年。期间,他和父亲没少往公路局跑,但得到的回复始终是“再等等,安置的都没上岗呢”。
 
人不能总等着,为了生活,毛开旺跟着父亲去山东打工,后来在山东禹城市成了家,户口也迁了过去。
 
他以为,自己这辈子可能就和那个事业单位的编制无缘了。
 
转机出现在2017年,国家出台了关于落实退役士兵安置的政策,这让毛开旺心里那团火又烧了起来。
 
他回到台前县,想再问问自己的安置情况,这一问,竟问出了一个惊天秘密,他早就“上班”了,只是上班的人不叫毛开旺,而是一个叫“毛开武”的人。
 
这个人顶着他的名字,在公路局领工资、交社保,甚至篡改了他的个人档案。
 
根据毛开旺从县编办调取的资料,那张“毛开武的基本信息表”上,他的身份证号被划掉,改成了别人的号码,但表格的拼音码一栏,还赫然写着“Mao kaiwang”。
 
更明显的是,原表中他名字里的“旺”字有明显被刮改、重写为“武”的痕迹。
 
2017年,台前县监察局查实了这起顶替事件,从2010年起,公路局就开始为“毛开旺”(实为毛开武)发放工资,并由毛开武领取,到2014年,工资表上的名字直接被替换。
 
顶替者毛开武被清退,相关责任人也受到了处理。
 
人给清退了,可毛开旺的工作却依旧没着落,他又开始了新一轮的“等通知”。
 
直到2021年,公路局终于和他坐下来,签了一份《协议书》,协议写得明明白白:公路局承认错误,一次性补偿毛开旺10万元,作为对他这些年来损失的弥补;更重要的是,要恢复他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和档案,如果他上岗就正常发待遇,如果不能到岗,单位也得给他交养老和医疗保险。
 
签了协议,拿了钱,毛开旺觉得这事总算要解决了,可现实又跟他开了个玩笑。
 
直到2026年6月,他等来的不是上岗通知,而是一纸要钱的“告知函”。
 
单位现在翻脸不认账了,负责人给出新说法,2008年毛开旺把户口和档案迁去山东,就等于主动离职了,所以2021年签协议给那10万块是单位“重大误解”,现在查清了,钱得退回来。
 
毛开旺不服气,翻出一张“提档证明”,档案是顶替者毛开武的父亲毛某伦签的字、按的手印,写的是“根据毛开旺的意思和委托提走”。
 
毛开旺说自己压根没委托过,档案是被违规提走的,他为了在山东活下去才不得不把档案存到就业服务中心,反过来拿这事说他主动放弃工作,他接受不了。
 
如今单位认定毛开旺没说实话,说当初是因为他家“闹得太凶”才签的协议,铁了心要起诉追回那10万块。
 
从法律角度,这个案子有两个争议焦点:
 
一是,毛开旺将户口与档案迁往山东,能否视为其主动解除了与公路局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六种法定情形,包括合同期满、劳动者退休、死亡、单位破产或解散等。
 
本案中,毛开旺与公路局之间不具备任何一项法定终止事由,公路局以“档案迁走”为由主张劳动关系“事实解除”,在法条中找不到依据。
 
法律对劳动关系终止采严格法定主义,不容用人单位随意创设“档案迁移即离职”的解除规则。
 
毛开旺从未提交辞职信,单位也未依法送达解聘通知,劳动合同在法律上依然存续。公路局的主张恰恰绕开了这一强制性规定,其逻辑难以成立。
 
二是,公路局能否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2021年的补偿协议并追回10万元。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结合司法解释规定,重大误解须是对合同性质、对方当事人或标的物等根本内容产生错误认识,且该误解系因行为人自身过失所致。
 
就本案而言,公路局对“毛开旺被顶替、长期未上岗”这一核心事实自始至终明知,协议补偿的基础正是弥补该过错造成的身份待遇损失。毛开旺在外地务工属于局部信息,不影响合同根本内容。
 
公路局以“未调查清楚”为由主张重大误解,不符合法定构成要件,其撤销权主张难以成立。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