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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思极恐!”上海,一对夫妇自筹582万元,带6岁罕见病女儿走进某医院,接受一项

“细思极恐!”上海,一对夫妇自筹582万元,带6岁罕见病女儿走进某医院,接受一项基因编辑治疗,赌这一次能改写孩子的命运。谁知,孩子三天后高烧不退,一周内肾衰竭离世。医院内部认定死因与治疗直接相关。诡异的是,此事被捂了一年多,直到2026年7月才被《科学》杂志曝光。更令人寒心的是,研究团队之后在《自然》发表成功论文时,对女童的死亡只字未提。家属愤而投诉,医院仅因“监管不善”被罚两万多块钱。如今面对追问,校方一句“在调查中”潦草收场。
 
据悉,有一对夫妻生育了一个6岁女儿,被诊断患有一种名为Snijders Blok–Campeau综合征的罕见神经发育性疾病。
 
这种由CHD3基因突变导致的疾病,像一层无形的屏障,阻碍了孩子的语言、认知和运动发育。
 
虽然它通常不直接构成生命威胁,但对于任何一位父母而言,看着孩子迟缓地成长,内心的煎熬无异于慢性折磨。
 
在常规医疗路径步履维艰时,希望成了最昂贵也最易碎的奢侈品。
 
这份希望,以一个意外的渠道降临,女童的父母通过罕见病患者交流群,这个承载着无数相似命运家庭相互取暖与信息交换的平台,接触到了某医学院的仇某龙团队。
 
在神经科学与基因编辑领域,这个团队的名字代表着前沿与突破,这对父母在与团队沟通后,得知有一项针对CHD3基因突变的“个体化基因编辑治疗”可以尝试。
 
家属同意让孩子参与这项研究,并为此筹集了巨额资金约86万美元,折合人民币582万元。
 
2025年3月24日,在医院,这名6岁的女童接受了这项基因编辑疗法,其方式听来便极具风险,将携带编辑工具的病毒注入她脊柱底部的液体中。
 
然而,命运的转折残酷而迅疾,治疗后仅3天,女童开始发烧。随后,病情急剧恶化,肾脏出现严重受损的症状。一周之内,这个幼小的生命戛然而止。
 
医院内部评估的结论为,女童的死亡与该基因编辑治疗有关,直接死因被认定为血栓性微血管病。
 
令人深思的是,这起死亡事件并未在当时进入公众视野,它没有被公开披露,相关的临床试验登记信息中也未见更新。
 
直到一年多后即2026年7月,才由国际顶级学术期刊《科学》与知名学术监督平台“撤稿观察”联合披露。
 
而2026年2月18日,仇某龙团队联合其他研究者,在国际顶尖期刊《自然》上发表了一篇关于基因编辑治疗小鼠模型的论文。
 
研究显示,他们利用一种碱基编辑器成功纠正了小鼠的CHD3基因突变,并改善了部分行为异常,但论文中只字未提此前针对人类患者开展的治疗,更未披露那名6岁女童的死亡事件。
 
女童的家属在论文发表后向涉案医学院提交了投诉,要求对事件进行调查,并撤回那篇未提及他们女儿遭遇的论文。
 
据报道,上海有关部门对涉事医院处以了约3600美元(合2.4万元人民币)的罚款,理由是,未能妥善监管这项试验,也未能按要求在相关数据库中将该试验注册为商业资助的研究项目。
 
2026年7月24日,有记者联系涉事医学院时,得到的回应仅是“目前还在调查中”。
 
这不是科幻惊悚片,是真实发生的悲剧。这笔账,不该永远“在调查”,相信很快会有结果。
 
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价呢?
 
《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第三条规定,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是指以人为受试者或者使用人的生物样本、信息数据开展的以下研究活动:……(三)采用新技术或者新产品在人体上进行试验研究的活动;……
 
本案中,女童所接受的基因编辑治疗,属于合法的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活动,但依法要尊重研究参与者,遵循有益、不伤害、公正的原则,保护隐私权及个人信息,等等。
 
不过,这个案件中,女童治疗后3天发烧、一周内死亡,医院内部已认定死因与治疗有关,属于发生了严重不良事件。
 
结合前述办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研究者须将严重不良事件立即向伦理审查委员会报告。如查实其将此事隐瞒,则违反了相关规定,依法将面临暂停科研项目、行政处分、甚至刑事追责。
 
同时,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等规定,实施特殊治疗须具体说明医疗风险并取得明确同意。
 
就本案而言,女孩治疗时,若研究方存在诱导、隐瞒等行为,未尽到法定告知义务,则不仅面临行政处罚,女孩家属还可以主张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此外,《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研究参与者参加研究不得收取任何研究相关的费用,……
 
可见,女孩家属自筹582万元参与治疗研究,与“免费参与”原则直接冲突,资金性质须调查厘清。
 
真相或许会迟到,但不会缺席。我们期待一个全面、透明的调查结果,不仅是为了告慰那个幼小的生命,更是为了守护未来可能踏入同样河流的后来者。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