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嚣张了!”江西龙南,一位女工干完试用期去要工资,厂里直接甩出一句“一小时一块钱”,还补了刀:“你只值这个价。”女工当场愣住,反问凭什么,对方倒来了劲,又说要先查产品有没有弄坏,弄坏了还得赔。女工让他拿证据,他往椅背上一靠,手指着门口:“你有什么证据在这上过班?有本事你现在去告我!”这事传到网上直接炸了锅,劳动监察大队已经介入调查,女工到底是不是暑期学生、这1块钱的工钱最后能不能要回来,还没有结果。网友怒斥:这哪是招工,这是明着欺负人。
2026年7月,一段拍摄于当地工厂内的手机视频,将一家电子厂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视频记录了一位年轻女性务工人员与工厂工作人员之间就试用期工资支付问题发生的激烈争执,画面与对话内容触动了大家对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敏感神经。
据视频显示,事件的起因是该女子在完成一段时间的工作后,前往工厂人事或管理部门,要求结算其在此期间的劳动报酬。
然而,沟通伊始便陷入了僵局,面对女子的合理要求,工厂工作人员的回应充满了随意与轻蔑。
对方先是漫不经心地抛出一个“两块钱一小时”的计价方案,未等女子回应,又旋即改口,将价格腰斩,报出了“一块钱一小时”的时薪标准。
更令人错愕的是其后续的言辞,在女子明确表示反对后,该工作人员非但没有给出任何合理解释,反而以极具侮辱性的言语回击:“你只值一块钱一小时。”
当女子坚持要求按法定标准支付时,对方又提出新的抗辩理由,声称需先核查其生产的产品是否存在损坏,若有损坏则需从工资中扣赔,试图以此为由无限期搁置支付义务。
女子据理力争,要求对方出示产品损坏的证据,而工作人员则抛出了更为蛮横的逻辑闭环:“你有什么证据在这里上过班?”并最终以挑衅式的口吻终结对话:“你现在去告我。”
视频背景中,电子厂的招牌清晰可见,为后续调查提供了明确指向。
事件经网络发酵后,引发网友关注,有媒体记者联系上电子厂登记经营者邹某某时,对方全盘否认开办该电子厂,声称自己实际经营的是烟酒店。
这一说法,与工商登记信息及视频中悬挂的工厂招牌形成了直接矛盾,使得该电子厂的实际控制人与管理责任主体变得模糊不清。
2026年7月23日,面对这一违法嫌疑,劳动监察部门迅速作出反应,前往现场展开调查。
同时,监察部门也提及了网络上的另一重猜测:涉事女工可能系暑期打工的在校学生。
工作人员据此初步指出若查明确属在校生勤工助学,则其与工厂之间不视为建立劳动关系,相关报酬纠纷可能不直接归入劳动法调整范畴。
但工厂方面已向监察部门表示,试用期1元1小时肯定是不合理的。
目前,劳动监察部门尚未公布最终的调查结论与处理结果,事件仍在进一步核查中。
一块钱时薪,这不是薪资问题,是底线问题。
厂方敢开出这个价,还敢当面说“你就值这个价”、“有本事就去告我”,赌的可能就是对方没合同、没考勤、拿不出证据。他们算准了普通人维权成本高、耗不起,才敢把违法当本事、把嚣张当底气。
可劳动法摆在那,最低工资标准摆在那,不是谁不认账就能绕过去的。劳动监察已经进场了,肯定会有一个结果。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或者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龙南市执行三类区域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1950元,折算时薪远高于1元。
本案中,厂方提出的“1元/小时”报价,不仅严重低于法定底线,且具有明显侮 辱性,违反关于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强制性规定。
该计价条款因内容违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应属无效,厂方应参照同岗位标准或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差额。
若涉事女工系在校学生利用假期勤工助学,依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不视为建立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调整。
但须注意,劳务关系下仍受《民法典》调整,1元时薪明显违背公平原则,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该报酬约定显失公平,女工或可尝试请求司法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
此外,结合《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工资台账、考勤记录等属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厂方拒不提供应承担不利后果。
经营者邹某某以“登记信息不实”抗辩,不影响其作为个体工商户登记主体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效力。
劳动监察部门已介入,若查实违法用工,可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责令限期支付工资并处以罚款。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