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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配做个母亲!”湖北仙桃,一90后姑娘怀胎十月,临产时,因为养不起,独自在公厕

“不配做个母亲!”湖北仙桃,一90后姑娘怀胎十月,临产时,因为养不起,独自在公厕生下了孩子,剪断脐带,然后转身离开。等被环卫工人发现时,这个男婴已经没了呼吸,法医鉴定,孩子是被活活冻死的。事后,警方顺着监控一路追查,在一家宾馆里找到了这位姑娘,而亲生父亲是谁,不得而知。检察院以遗弃罪对女子提起公诉。法庭上,姑娘道出了自己的无奈。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2025年1月28日晚,恰好是除夕夜,大家都沉浸在迎接新年的忙碌与喜悦中。
 
然而,对于朱某而言,这却是她人生中最黑暗、最隐秘的一个夜晚,当晚,身怀有孕的她独自一人,不知出于何种原因,走进了位于一座公共厕所。
 
在那个冰冷、逼仄、毫无卫生条件可言的隔间里,她独自产下了一名男婴。
 
无法想象那一刻她内心的挣扎与恐惧,或许是因为经济拮据,或许是因为非婚生育的压力,又或许是其他不足为外人道的苦衷,在分娩之后,朱某并没有选择向外界求助,也没有拨打120急救电话。
 
她将刚刚降临的亲生骨肉,遗弃在了那个寒冷的公厕里,然后自己转身离开,再也没有回头。
 
时间一分一秒地流逝,冬夜的寒气如刀割般谗食着那个脆弱的小生命,整整一夜过去了。
 
直到第二天,也就是1月29日凌晨4时许,一名早起清扫街道的环卫工人,在打扫那座公厕时,发现了这个被遗弃的男婴。
 
工人被眼前的景象吓坏了,当即掏出手机报了警。
 
警方和120急救人员很快赶到了现场,然而,一切为时已晚,即便救护人员竭尽全力进行了抢救,最终也不得不无奈地宣告:这名男婴已经死亡。
 
为了查明真相,法医和鉴定机构介入调查,通过DNA比对等技术手段,很快锁定了朱某就是这名男婴的生物学母亲。
 
而更让人心痛的是法医的进一步鉴定结论,该男婴出生时为“活产儿”。这意味着,在朱某离开时,孩子是活着的,他甚至在寒风中可能有过微弱的啼哭和挣扎。
 
鉴定报告明确指出,这名男婴符合在非正常分娩条件下,因寒冷等因素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通俗点说,他是在被亲生母亲遗弃后,活活冻死、饿死在那个公厕里的。
 
面对铁一般的证据,朱某的逃亡生涯并没有持续太久。2025年2月9日,距离案发仅仅过了十几天,警方经过缜密侦查,在某宾馆的房间内将朱某抓获归案。
 
到案后,朱某面对审讯,如实供述了自己遗弃亲生儿子的全部犯罪事实。
 
案件随后进入司法程序,检察院以涉嫌遗弃罪,对朱某提起了公诉。
 
法庭上,朱某虽然认罪认罚,但可能辩称,我没有想过要伤害孩子,当时实在太害怕了,脑子一片空白,不知道该怎么办。我一个人在外地,身上没钱,孩子的父亲联系不上,家里人也不知道我怀孕的事。
 
我承认扔下孩子是错的,但我真的不是存心想让他死。我以为公厕白天会有人发现他,没想到会这么严重。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结合司法解释规定,对于遗弃致被害人死亡、重伤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指出,朱某系男婴生物学母亲,作为法定监护人,依法负有法定抚养义务。
 
法医鉴定证实,婴儿出生时为活产儿,死因系在非正常分娩条件下因寒冷等因素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朱某于寒冬深夜将毫无自救能力的初生婴儿遗弃于公厕,其遗弃行为与死亡后果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符合“情节恶劣”的入罪门槛。
 
法院认为,朱某的行为构成遗弃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本案虽造成死亡后果,但量刑须综合考量全部情节。
 
从重方面,遗弃致婴儿死亡,应在五年以下从重处罚。
 
从宽方面,其一,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依《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其二,朱某在法庭上其自愿认罪认罚,依《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对朱某可以采取从宽处罚。
 
此外,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四项条件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鉴于社区矫正单位出具调查意见,认定朱某适用非监禁刑对居住地无较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社区矫正,满足缓刑条件。
 
最终,综合上述情节,法院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三年。
 
有观点认为,朱某明知其行为可能导致孩子死亡的结果,去放任不管,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本案中,朱某遗弃地点为城市公厕,属公共区域,有一定被发现概率,且无证据证明朱某积极追求婴儿死亡,从存疑有利于被告人解释规则,法院以遗弃罪定罪,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并无不妥。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