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是魔鬼!”海南海口,一失 足女子,走在大街上,看到有男人路过就往前凑。谁知,有个便衣民警扮作路人询价,女子没认出来,将对方引进屋内。房门刚关上,民警把证件一掏:“警察,配合调查。”女子脑子嗡的一下,转身就拉门把手往外窜。门外蹲守的民警正好堵上来,一手拦住她去路。女子急红了眼,哪里还顾得上别的,一口咬住对方左手无名指,死死不松嘴,直到被几个人合力按住才松开。受伤民警的手指被咬成轻微伤。事后,女子被带到派出所,家属赶来赔了钱道了歉,对方也写了谅解书。但女子还是被检察院以袭警罪提起公诉,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美兰区的一些巷子里,有群众举报这里有些人行为异常,疑似有站街招 嫖的情况出现,既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也容易滋生其他治安隐患。
2025年5月21日,陈某乙和同事打扮成便衣,分散在附近,穿着普通T恤短裤,看起来跟夜里出来吃宵夜或溜达的路人没什么两样。
零点刚过不久,一个女子出现在街边,她就是许某,许某是外地来琼人员,那会儿正站在路灯下的阴影里,对路过的男性行人时不时搭话。
这时,便衣人员走了过去,按照办案的通常做法,没有直接亮证件,而是先装作路人上前询价,目的是固定违法交易的证据。
许某见有人搭讪,很快把便衣人员引到旁边一间屋子里,顺手带上了门。
进屋之后,便衣人员见时机合适,随即向许某表明了身份,要求她配合调查。
这时候,许某脑子里第一个念头就是“完了,要被抓进去”,恐惧之下,她本能地就想往外冲。
门外的走廊里,另一名便衣陈某乙正在蹲守,配合屋内的同事控制现场。
许某推开屋门往外挣脱的时候,陈某乙上前阻拦,双方拉扯之间,许某一口咬住了陈某乙的左手无名指。
陈某乙当时手指一阵剧痛,但他没有松手,直到和同事一起把许某控制住。
整个过程不过一两分钟,但陈某乙的无名指已经明显出血、肿胀。
随后,许某被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到了派出所,许某的情绪慢慢平复下来,如实供述了自己在街边招 嫖并咬伤陈某乙的事实。
第二天,陈某乙去医院验了伤,鉴定意见下来,左手无名指咬伤,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许某家属代为赔偿了陈某乙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陈某乙也对许某表示了谅解。
2025年6月前后,检察院以袭警罪对许某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许某在民警表明身份并依法执行职务时,以咬伤的方式暴力袭击民警,虽然造成的损伤不重,但已经符合刑法关于袭警罪的构成要件。
法庭上,许某这边辩称,便衣人员以“询价”方式引诱在先,方式存在程序瑕疵,而许某咬伤系挣脱逃跑时的应激反应,暴力程度轻、后果仅为轻微伤,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依法应当认定不构成犯罪。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院指出,袭警罪的成立以“正在依法执行职务”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若职务行为本身欠缺合法性依据,则行为人对之反抗,即便实施暴力,亦不构成本罪。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及《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均要求侦查活动不得以“犯意诱发型”手段获取证据。
本案中,许某于陈某乙接近前已在街边主动招 嫖,其违法故意系自身产生并已外化为具体行为。
陈某乙以询价方式接近,系为固定违法交易证据而创造查获条件,属于“机会提供型”侦查,未超出合法侦查行为的边界,不构成“钓鱼执法”。
法院认为,许某辩解称民警“引诱在先”,系对诱惑侦查法律概念的误读,难以成立。
有观点可能提出,许某反抗时并未使用器械,咬伤也只是轻微伤,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但结合《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1.实施撕咬、……
法院进一步指出,许某在便衣民警陈某乙实施抓捕过程中,用牙齿咬住对方左手无名指,致其出血肿胀,经鉴定为轻微伤,已经达到了入罪标准。
不过,在量刑情节上,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依《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
在案发后,许某家属代为赔偿民警经济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等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许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警察执法时,无论对执法行为本身有何异议,第一选择应当是配合,事后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途径寻求救济。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