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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一40岁的空调安装工在11楼装外机时,一脚踩在窗扇上沿,一脚踩在百叶窗

广东深圳,一40岁的空调安装工在11楼装外机时,一脚踩在窗扇上沿,一脚踩在百叶窗内,搬运中失衡坠落,当场身亡,坠落高度约34米。调查发现,他身上绑了安全带,可那根连接挂点的锁扣,压根没扣紧,现场连个挂安全绳的地方都没有,他就这么冒险上了。如今,各方就赔偿问题还在扯皮,公司被追责,物业被处理,但再怎样,也换不回一个活生生的人了。有人说,说到底就一句话:别拿命赌侥幸。
 
据悉,2025年12月18日,为促成拾悦城E座某室房产的交易,房产中介方向业主彭某英作出了附条件的赠与承诺,赠送四台空调及一台电视机,折抵部分购房优惠。
 
12月26日,中介将折现款项支付给了一名家电业务员,该业务员随后向某电器公司采购了四台空调,电器公司承接了该批空调的配送及后续安装义务。
 
2026年3月6日,即事发前一日,电器公司的业务调度人员将拾悦城E座某室的空调安装工单发布在公司微信工作群中。
 
空调安装工韩某涛接下了这单任务,同日,业主彭某英通过微信联系了拾悦城物业服务中心的管家,报备了次日即3月7日配送空调车辆的进场信息。
 
2026年3月7日上午10时21分许,韩某涛驾驶私家车装载两台空调抵达拾悦城小区。在E、F栋装修送货专用出入口,安保人员核对了此前报备的送货信息后予以放行。
 
10时35分许,韩某涛开始着手安装作业。
 
根据监控画面与事后还原,当日下午16时58分许,韩某涛已经完成了三台室内或常规位置空调的安装。
 
此时,他面临最后一个难题,就是客厅柜式空调的外机,该外机需要被安置在书房窗户上方的百叶窗内。
 
韩某涛为了将柜式空调外机举升至窗上方的百叶窗,采取了极其危险的作业姿态,他爬出书房窗户,一只脚踩在窗扇的上沿,另一只脚踩在百叶窗的狭窄空间内,试图将外机抬起搬运至预定位置。
 
就在这个发力的瞬间,他失去了平衡,从窗扇处摔落。
 
然而,韩某涛坠落时,身上虽然系着安全带,但安全绳连接挂点的安全锁扣并未锁紧,其使用的安全带本体未见破损痕迹,这意味着安全带在事发时并未起到应有的束缚保护作用。
 
结果,连同他搬运的空调外机,一人一机从34.1米的高度坠落,外机砸落在一楼花坛,韩某涛则坠落在楼下地面。
 
事故发生后,在小区架空层休息的人员最先发现了异常并通知物业,物业值班人员于17时左右先后拨打了120和110。
 
急救人员到场后虽全力抢救,但韩某涛终因伤势过重宣告不治身亡。
 
在善后环节,死者家属与责任方之间尚未达成人身伤害赔偿协议。
 
调查报告中反映,死者韩某涛安全意识淡薄,在未系挂安全带、未设置挂点装置的情况下,冒险进行11楼室外高处空调安装作业,对事故负直接责任。
 
电器公司未督促员工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未监督安全带正确使用,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负主要管理责任;……
 
而物业公司未做好零星作业安全管理,未履行“发现、劝阻、报告”义务,需接受行业处理。
 
对于事故定性,调查认定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这件事中,韩某涛的死亡,令人惋惜,但该悲剧绝非某一方导致的,而是多项因素共同引发。韩某涛用生命为侥幸买了单,但责任不会止于死者。
 
从法律角度,谁该为韩某涛死亡向其家属承担赔偿责任呢?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本案中,电器公司派单后,未排查11楼外墙无系挂点这一重大隐患,也未采取设置临时挂点等管理措施,违反了隐患排查治理义务。
 
而电器公司虽提供安全带,但未监督韩某涛将锁扣锁紧,未尽到“监督、教育”义务。
 
这两项义务的违反,说明电器公司存在管理失职,对韩某涛死亡存在过错,负有相应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就本案而言,韩某涛作为专业空调安装工,对11楼高处作业的坠落风险具有充分职业认知,其未将安全锁扣有效锁紧,构成重大过失,依法应当减轻电器公司的赔偿责任。
 
此外,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物业作为小区管理者,对进入管理区域的外来作业人员,负有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但是,物业仅登记车辆却未跟进核查高空安装作业,属于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
 
所以,韩某涛除了自身要担责外,电器公司及物业都可能面临赔偿责任。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安全生产从来不是挂在墙上的口号,而是系在腰间的生命线。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