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字头上一把刀!”广西柳州,一女子开了个养生馆,接待了一个男顾客,收费100元,转身把他带到按摩床上趴下,为其提供了“打 飞 机”服务,上手忙活了十来分钟。谁知,男顾客刚提裤子掀帘出来,被几个蹲在暗处的辅警拦住去路,连人带赃堵个正着。派出所里,两人对着笔录签字画押,结果女子被关了3天。可一出来,女子就翻供,说那是正规按摩,钱是辛苦费,签字是被诱着签的。随后,女子不服,将公安机关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黄某经营了一家养生馆,为了招揽生意,偶尔会提供一些特殊服务。
2023年12月20日晚上九点多,一名中年男子赵某推门而入,他从南宁来柳州办事,累了,想找个地方放松一下。
两人简单谈好了价钱,赵某跟着黄某进了里间,门帘一拉,外面的人便什么都看不见了。
他们不知道的是,就在养生馆斜对面的街角阴影里,某派出所的几名辅警已经蹲守了一阵子。
原来,这个片区有一些养生馆、按摩店,之前接到过反映,说个别店铺里有人从事涉黄活动。
那晚,辅警们例行巡逻,看到赵某径直进了黄某的店,没几分钟两人就进了隔间拉上门帘,形迹确实有些可疑。
约莫十分钟后,赵某掀帘出来,等候在外警方立刻上前,将两人分开询问。
黄某和赵某当场承认了以“打 飞 机”方式进行非法交易的事实,黄某身上还被查出现金100元。
接下来,黄某和赵某在笔录里详细描述了事发经过,各自签名捺印。
2023年12月21日,警方依法认定二人的行为属于MY/PC,但情节较轻,对黄某作出行政拘留三日、追缴违法所得100元的处罚决定。
黄某被关进拘留所,三天后出来,她越想越咽不下这口气,自己明明是正规按摩,怎么就成MY了?
随后,黄某一纸诉状将涉案公安机关告到法院,要求撤销那份处罚决定,赵某也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庭上,黄某说当时又饿又怕,只想快点回家,警方说签字配合就能走,她根本没看清楚笔录内容就签了。
赵某说,自己是正规消费,100元是按摩费,不是P资,公安机关的笔录是他被疲劳审讯、诱骗签下的。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有双方陈述、现场检查、辨认笔录相互印证,黄某和赵某都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对签字确认的法律后果应有辨识力。
所谓“疲劳战术”的说法,和黄某自己转账请辅警买早餐的记录自相矛盾,而询问未同步录音录像也不违反规定,因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只要求“可以”录音录像,不是“必须”。
2024年某月,一审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黄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指出警方好几个程序违法点,诸如抓捕现场没有正式民警参与,只有辅警;现场检查和辨认没有同步录音录像;询问过程也没有录音录像;……
二审时,法院把几个争议焦点拎了出来,逐一说理。
首先,关于“民警带队”及“录音录像”等问题。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辅警协助民警执法并不违法,黄某没有证据证明案发现场没有正式民警。
而录音录像问题,《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第四条列举的“应当”录音录像情形,包括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
但本案中的“指认地点”和“人身检查”是否属于必须录音录像的范围,存在争议。
二审法院认为不宜作扩大解释,照片和签字确认的笔录已经能够证明相关事实。
而询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等都只是倡导性规定,不是强制性义务。
至于办案地点的问题,五里卡办案中心和西环派出所都属于柳南公安分局的办案区,在这两个地方询问、调查符合规定。
其次,关于黄某和赵某主张的“诱骗签字”“疲劳审讯”问题。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二审法院认为,二人均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相反,笔录显示二人对事发过程的描述细节吻合、相互印证,黄某还有转账20元让辅警代买早餐的记录,说明她并非完全处于被胁迫状态。
最后,关于那100块钱的法律性质,黄某说那是正规按摩费。
但二审法院注意到,两个人从进店到出来大约十分钟,赵某从南宁来柳州,与黄某素不相识,深夜进入养生馆隔间,短时间内完成付费出门,这些情节与普通按摩服务在时间、情境、费用上都有明显差异。
结合两人在公安机关的详细供述,二审法院认为足以认定该100元系P资。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黄某负担。
这个案子看似不大,却给所有人上了一课,派出所里签字画押不是儿戏,白纸黑字摁了手印,再想翻回来就难了。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