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都不敢这么拍!北京,俩男的冲进派出所报案,说花6万找关系办北京户口被骗,合同、转账记录、聊天截图全得整整齐齐,旁边还有“证人”帮腔。不料,警方顺着线索找到被指控那个“骗子”,对方满脸震惊,明明是借钱,怎么就成了诈骗?原来这俩报案的是放高利贷的,6万转账里3万是“砍头息”,实际只借出3万。后来见钱收不回来,俩人在台球厅趁对方不备抢过手机,一顿猛操作伪造聊天记录,反手报了警,想逼人就范。结果搬起石头砸自己脚,最后双双被判八个月。
2025年8月22日,某派出所的接警大厅内,走进了一位神色焦虑的青年男子莫某,他手里紧紧攥着一个文件袋,一见到民警,他便迫不及待地倒起了苦水:
“警察同志,我被人骗了!他叫张某,说能帮我办北京户口,收了我6万块钱定金,现在人找不到了!”
莫某的叙述条理清晰,细节丰富,他告诉民警,自己是通过朋友刘某介绍,认识了这个号称“富二代”、家里有“特殊渠道”的张某。
为了取得北京户口,他于8月10日与张某签订了一份《服务合同》,并当场支付了6万元定金,约定10天内办妥,尾款再付。
刘某作为中间人和见证人,也在合同上签了字。可10天过去,户口毫无音讯,张某开始百般推脱,最后只退了500元便失联了。
说着,莫某从文件袋里拿出了一沓材料:转账记录、服务合同、微信聊天截图,一应俱全。
陪他前来的刘某也在一旁不住地点头,信誓旦旦地补充着细节,说整个交易过程他都看在眼里,绝对属实。
白纸黑字、人证物证俱全,初看是一起证据扎实的诈骗案,警方依法受理。
但受理之后,办案人员并未被表面证据迷惑。多年一线经验让他们隐约感到“不对劲”。
疑点之一在于合同本身,涉及户口这样的稀缺资源,委托合同却异常粗糙,对办理流程、风险承担、失败后果等核心条款均未作约定,完全不像正规重大事项委托的商业文书。
疑点之二在于报案人莫某的表现:他描述被骗经过时情绪激动,但回答资金来源、与张某相识过程等具体问题时,却冷静流畅得如同背诵剧本,缺乏自然叙述中应有的停顿与回忆。
带着这些疑问警方决定先外围调查张某行踪,很快将其依法传唤到案。
然而张某到案后并未现出预想中的慌张或狡辩,而是满脸震惊,随即情绪激动地喊冤:“警察同志,我承认我借钱没还清,但这怎么能是诈骗?”
张某的声音带着颤抖,他开始讲述自己的遭遇。
张某因生意周转向莫某、刘某借款6万元,借期10天,但对方要求签一份“办理北京户口”的服务合同作为“幌子”,转账后他当场取现3万元返还作为“砍头息”,实际到手仅3万元。
果然,10天到期后,张某无力偿还,莫某等人便开始上门滋扰,甚至骚扰他年迈的奶奶,张某被逼得东躲西藏,身心俱疲。
而更令人震惊的是,有一次莫某、刘某约他在台球厅“谈还款”,趁其不备夺过他的手机,当场炮制出“张某承认办户口失败、承诺退还定金”的虚假聊天记录。
他因债务未清,敢怒不敢言,只能眼睁睁看着对方伪造证据。
随后,警方调取了ATM监控,清晰记录张某取现3万元交予莫某、刘某;技术部门恢复手机数据,发现莫某手机中存在冒充张某的“马甲号”伪造聊天记录。
完整证据链面前,莫某、刘某精心构建的谎言瓦解,真相是:二人实为高利贷,以办理户口为名行“套路贷”,并诬告陷害张某。
2026年1月5日,检察院以诬告陷害罪对二人提起公诉。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院指出,诈骗罪要求行为人虚构事实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本案中,所谓“办户口”的虚假事由系莫某、刘某主动设计作为借款幌子,二人对此心知肚明,从未陷入错误认识。
事实上,6万元转账的真实性质是借款,且张某当场取现返还3万元,实际到手仅3万元,此即“砍头息”。张某未按期还款系民事违约,而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
所以,张某与莫某、刘某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不涉及刑事犯罪。
然而,莫某、刘某明知张某并未实施诈骗,却依然捏造张某诈骗的犯罪事实,伪造服务合同、编造微信聊天记录、提供虚假证言,向公安机关告发,意图使张某受到刑事追究。
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张某面临被错误追诉的风险,司法资源被实质消耗,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法院认为,莫某、刘某已经构成诬告陷害罪。
最终,法院综合两人的作案情节,判处莫某、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有人说,法律不是可以随意利用的工具,刑事报案更不是追债施压的手段。任何企图通过伪造证据、捏造事实来误导司法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