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人情味!”湖北武汉,为陪护患 癌家人,男子攒下206小时加班调休,公司却拒批陪护申请。无奈之下,男子咬着牙辞了职。谁知,公司拿出一份“加料”的内部制度,企图按1800元基本工资打发他,而他早留了一手,录屏锁定了原始版本。更离谱的是,3天年假因公司审批拖延被系统自动清零,公司两手一摊:“过期作废。”一气之下,男子先是仲裁,后告到法院。法庭上,公司拿出“阴阳制度”的把戏,而男子也拿出了录屏。法院的判决大快人心。
据悉,2017年10月,李先生入职了一家科技公司,和大多数上班族一样,他每天基本都是两点一线的重复,而每月5875元的工资,不多不少,刚好能让他在这里站住脚。
他不是那种掐着点下班的人,为了项目进度,休息日也常常扎进办公室,同事们都说老李实在,加班从不抱怨。
他心里有一本账,公司有个内部制度,所有休息日的加班时长都换算成“调休”存进系统。在他看来,现在多干点,攒着等家里有事,也能从容些。
到了2024年,他已经攒下了206个小时的调休额度,但那是他牺牲了几十个周末换来的“隐形资产”。
天有不测风云,2024年初,他最亲近的直系亲属被确诊为癌 症,化疗、陪护、心理疏导,每一项都需要家属全程跟进。
他第一时间想到了那206个小时的调休,立刻提交了陪护申请,但公司却只得到冷冰冰的“不批准”。
一边是病床上等着签字、喂药的至亲,一边是纹丝不动的考勤制度。几番拉扯无果,他做出了一个艰难的决定,辞职走人。
李先生觉得,那些没休成的调休,应该折成加班费。可办完离职手续,财务和人事对这笔账只字未提。
更让他心寒的,2023年10月,他申请过3天年假想带家人复查,主管既没批准也没拒绝,申请就那么挂着,第二天系统自动清零。
当时他想着来日方长,没去深究。如今要走了,这3天未休的年假工资,公司同样不提。
心灰意冷之下,李先生抱着厚厚一沓打卡记录和工资流水,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6个小时的加班费,以及3天年假的折现工资。
仲裁结果出来后,双方都不满意,起诉到了法院。
法庭上,公司方显然是有备而来,他们对于李先生206个小时加班时长本身没有异议,但提出加班费应当按照基本工资1800元计算。
李先生气坏了,主张其月工资5875元,加班费应该按这个基数算!他为此提交了一份关键证据,从他入职起就存在于公司内网的那份《管理制度》电子版。
为了证明这份文件的真实性,他甚至在同事的见证下,录下了自己从内网下载该制度的全过程视频。
而公司方显然是有备而来,他们掏出一份《管理制度》,名称、编号、页眉页脚一模一样,但多出了一行字:“未调休的,按员工基本工资核算加班费。”
庭审后,李先生提交了一份更加严谨的取证视频,他回到原工位,用原电脑录屏操作。通过浏览器历史记录,复制几个月前下载《管理制度》的链接重新访问,弹出的文件依然不含任何“按基本工资核算”的表述,与他提交版本完全一致。录屏全程连贯,指向公司官方服务器。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法院指出,公司主张加班费应以1800元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实质上涉及“减少劳动报酬”的争议,按5875元算和按1800元算,差额近七成。
既然双方对制度版本各执一词,而该制度由公司单方制定、单方保管、单方控制,公司除了要拿出制度文本,更应证明该文本系原始真实版本。
然而,公司未能提交后台修改日志等客观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法院进一步指出,公司单方设定的“年假过期作废”条款,实质上是将法定的统筹安排义务转化为劳动者的单方申请义务,并将审批拖延的不利后果转嫁给员工,该规定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相抵触。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该条款因违反行政法规而无效,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李先生因公司审批流程原因未休年假,公司仍应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基于此,法院采信了李先生提交的制度版本,认定加班费应以月工资5875元为基数,结合《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核算加班费1.3万余元,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3000余元。
最终,两审法院均判决公司向李先生支付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等共计1.6万余元。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打官司就是打证据,面对不公,证据是最好的武器。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