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捡尸?”广东广州,女子参加同学聚会,多喝了几杯,醉得不省人事。谁知,有个男同学见色起意,偷偷将女子带到宾馆,脱掉其衣物,对其实施了搂抱、亲吻、抚摸私 密部位,随后自行离开。酒醒后,女子发现自己浑身没有衣物,当即报警。男同学当天下午投案。经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强制猥 亵罪判处男同学有期徒刑一年。女子不服,称自己因此长期抑郁、靠药物维持,认为判决太轻、定性有误,已正式申请抗诉,要求重新以Q J罪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2025年10月31日晚,陈女士精心打扮后赴约了一场朋友生日聚餐。
包厢内觥筹交错,多年未见的同窗孔某也在席间。
老同学重逢,气氛热络,没忍住,多喝了几杯酒,没一会儿,陈女士有点微醺,意识越来越不清晰。
11月1日凌晨1时许,陈女士已处于深度醉酒状态,面色潮红,言语含糊,趴在桌上几乎丧失了自主行动能力。
凌晨1时55分许,喧嚣的聚餐散场,面对几乎陷入昏迷的陈女士,孔某并未联系其家属,也没有呼叫正规的代驾将其送回住所,而是将意识模糊的陈女士独自带离。
监控录像显示,他搀扶着几乎无法行走的陈女士,进入了某家宾馆。在开房登记后,孔某将陈女士扶入房间。
在宾馆房间内,孔某趁陈女士因深度醉酒而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对其实施了搂抱、亲吻等亲 密行为,并进一步抚摸其隐 私部位。
期间,孔某还把陈女士的衣物全部脱掉了,其目的可能是为了满足自己特殊癖好。
一番侵害行为结束后,孔某并未留在房间照顾醉酒的同学,而是选择自行离开,将意识全无的陈女士独自留在宾馆房间内。
凌晨六时许,陈女士缓缓醒来,惊惧地发现自己没穿衣服,身体也有有明显异样感。
她没有犹豫,当即拿起手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案发当日下午15时许,正在家中的孔某接到了警方的电话传唤,主动前往辖区派出所接受调查。
随后,检察院以强制wei xie罪对孔某提起公诉。
2026年6月10日,广州某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公诉机关起诉罪名,判处孔某有期徒刑一年。
一审判决拿到手后,陈女士明显不甘心。
原来,案发后的三百多个日夜,曾经开朗的陈女士变得敏感多疑,不敢关灯睡觉,害怕社交场合。
医院出具的心理测评报告显示,她因本次事件罹患创伤后应激障碍,长期处于重度抑郁状态,需要定期前往心理科就诊,依赖抗抑郁药物维持基本的情绪稳定。
陈女士方在研读判决后,认为一审判决存在定性错误和量刑畸轻的问题。
陈女士坚称,依据证人证言、宾馆监控及体内的生物痕迹证据,本案符合Q J罪的构成要件。
目前,陈女士已正式向同级检察院提交了抗诉申请书,请求检察院向上一级法院提起抗诉,撤销原判,对孔某以Q J罪重新定性并从重处罚。
陈女士的遭遇让人同情,但是否能够获得抗诉,还有待于检察院的审查。
《刑法》第236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 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3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weixie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法律上,Q J罪(含未遂)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强行发生亲 密关系的意图,客观上实施了相应行为。
而强制weixie罪则是指以刺激或满足特殊欲望为目的,用其他方法实施的Y秽行为。
本案中,孔某是否具有Q J意图是定罪的关键。
如果孔某在脱去陈女士衣物后,因意志以外原因,如酒醒、生理原因、被打断等,未能完成发生关 系行为,则可能构成Q J未遂,量刑起点远高于一年有期徒刑。
若证据无法证实其有强行发生男女关系的意图和行为,则只能退而求其次认定为强制weixie。
一审法院选择后者,说明认为在案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证明Q J罪的证明标准。
而基于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陈女士想要以新罪名追究孔某刑事责任,有难度。
此外,一审法院判处一年,主要原因是孔某有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甚至更多。
不过,法律同样规定,量刑应充分考虑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陈女士的精神损害严重,且孔某未取得被害人谅解,这一情节在量刑时本应作为从重因素考量。
一审判决的“从轻”是否过度偏重了孔某的认罪态度,而忽视了陈女士的实际创伤,或可成为抗诉程序需要审查的实体问题。
结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检察院在收到抗诉申请后,需依法审查一审判决是否“确有错误”。
若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量刑适当,则可以驳回抗诉申请;若认为量刑畸轻或定性不当,则需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
这起案件告诉我们,信任固然珍贵,但在酒桌上,清醒比尽兴更重要。法律是最后一道防线,而真正的安全,往往始于自己的警觉。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