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万元存单竟是假的!”浙江义乌一名男子到银行存入400万元,办理1年定期。存款到期后,他拿着存单前去取钱,却被告知系统里没有这笔记录,手中的存单也是伪造的。男子立即报警,调查发现其中果然另有隐情。随后,他要求银行赔偿损失,却遭到拒绝,一怒之下将银行告上法庭,法院最终作出判决。
2014年10月,浙江的叶某接到一通电话,对方自称熟悉银行揽储业务,说山东滨州一家农村信用社正在做“贴息存款”,除正常利息外,还能当场拿到一笔额外收益。
叶某做过几次类似业务,觉得钱是在正规网点办理,柜台、员工、存单一样不少,风险应该不会太大,于是带着400万元赶往滨州。
到了滨城区农村信用社渤海五路分社,中介把他领到指定窗口,业务是在营业时间办理的,接待他的是穿着制服的工作人员,钱也确实经过银行柜台操作。
手续结束后,柜员从窗口递出一张一年期存单,叶某当天还拿到了20万元贴息,纸张、印章和办理过程看起来都很正常,他收好存单便返回浙江,之后一年没有再动这笔钱。
2015年10月10日,存款到期。叶某再次来到这个网点,把存单递进窗口,原本只等着本金和利息到账,柜员查询后却告诉他,系统里没有这笔400万元存款,手中的存单也无法兑付。
叶某一时无法理解,钱是在银行里交的,单子也是银行人员当面递出来的,怎么过了一年,就成了查无此款?
报警之后,事情才一点点被揭开。办业务时,资金并没有按照定期存款流程留在叶某名下,而是在银行内部人员配合下,被转入事先安排好的特定账户。
交到他手里的存单,是提前准备的假金融票证,柜台是真的,工作人员是真的,钱也真的进入过银行交易流程,唯独那笔“定期存款”从一开始就没有被正常建立。
这并不是只针对叶某的一次作案,调查显示,从2013年至2015年,相关人员先后利用山东3个农信社网点,以高额贴息吸引外地储户,再由内部人员配合转走资金、出具假存单。
案件涉及43张伪造金融票证,非法吸收资金超过2.6亿元,其中仍有1.6亿余元未能追回,叶某的400万元,只是这场庞大骗局中较早暴露的一笔。
案件背后,也不是两名柜员临时起意,法院查明,参与者包括银行从业人员、中介、企业经营者等多人,他们相互分工,把正规营业场所变成骗局最有说服力的外壳。
有人负责寻找大额资金,有人把储户带到指定柜台,有人操作转账,还有人准备假存单和支付贴息。正因为每一步都披着正规业务的样子,储户才很难在现场察觉异常。
2017年,相关人员陆续被判刑,主犯中有人被判处20年有期徒刑,涉案的会计主管和柜员也分别因伪造金融票证、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等罪名获刑。
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可钱并没有因此自动回到储户手中。已经被企业使用、拆借或消耗的资金,追缴起来远比判刑复杂。
叶某随后把涉事农村信用社及其网点告上法院,要求返还400万元本金和相应利息。
他的理由很直接:自己是在合法营业场所和正常营业时间办理业务,接触的是银行工作人员,存单也是从业务窗口交付的。
普通储户不可能钻进银行后台查看每一笔账,更不可能站在柜台旁监督员工有没有把资金转入正确账户。
但这起诉讼并没有出现“法院判银行支付400万元本金和13.2万元利息”的结局。
2018年,法院认为,相关财产应在刑事案件中通过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处理,因此没有受理叶某针对银行提出的民事请求。
叶某提起上诉后,滨州中院仍然维持原裁定。换句话说,犯罪人员受到处罚,并不等于银行已经被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至少在公开可查的裁判结果中,并不存在那份被广泛转述的“银行全额赔付判决”。
我认为,这个结局比网络上那种干脆利落的版本更让人不安,储户确实受到了高额贴息的吸引,20万元额外收益也不是普通柜台存款通常会有的待遇,这种异常回报本应让人提高警惕。
但另一方面,整个业务发生在银行网点,内部人员直接参与操作,机构管理漏洞同样是骗局得以完成的重要条件,不能因为出现刑事犯罪,就把所有问题简单推给储户。
我也认为,讨论这类案件时,最忌讳为了追求痛快,硬编一个“法院判银行一分不少赔偿”的结尾。这样的故事听起来解气,却会误导人们对真实司法结果的判断。
不同案件中,储户是否存在过错、款项是否真正入账、员工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范围、刑事追缴是否已经完成,都会影响责任划分,不可能套用一句“只要在柜台办理,银行就必须全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