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向男网友借了1000元,但事后没钱还,并主动提出“肉偿”。男网友也没想到会是这样,但他还是未经住诱惑,与女子发生了关系。可万万没想到,由于二人动静太大,结果被邻居给举报了。
后警方以女子和男网友存在不正当性交易为由,对二人进行了处罚。但男网友不服,认为与女子是自愿发生关系,顶多算出轨,于是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处罚。
庭审中,杨某把争议压在两点上。杨某原本是去找刘某讨回1000元,没有寻找有偿性服务的打算;进入出租屋后,杨某也没有再掏出现金。
刘某提出用一次性关系抵债,杨某虽有犹豫,最终还是接受。杨某认为,双方都是成年人,行为发生在自愿状态下,最多涉及婚姻忠实问题,不应直接认定为嫖娼。
公安机关提交的询问笔录却指向另一条事实链。刘某承认无力还款,主动提出发生关系后免除欠款;杨某同意放弃1000元债权,并按照约定与刘某发生关系。1000元虽然早已通过微信转给刘某,但债权本身仍有财产价值。
杨某放弃追讨,刘某便获得了少还1000元的利益。法院需要判断的,不是现场有没有第二次付款,而是性行为与免除债务之间是否形成了直接交换。
这个判断并非没有先例。2008年8月7日晚,北京一名大学教授朱某在公寓内与一名外国籍女子发生关系,并支付1500元。公安机关随后对朱某行政拘留14日。
朱某起诉时称,双方是在七夕当晚认识,女方并非职业卖淫人员,朱某此前也没有嫖娼记录,双方属于带有感情因素的一夜情。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09年作出终审判断时,没有接受这套说法。法院结合网络联系、事先谈价、见面时间很短以及事后付款等细节,认定金钱与性行为存在清楚对应关系。一次行为、非职业身份和双方自愿,都不能单独推翻交易性质。
回到杨某与刘某的争议,杨某没有当场付款,只是形式不同。公安部2003年的相关批复说明,双方谈妥钱财条件并着手实施,或者性行为已经发生而钱财尚未交付,都可以按照卖淫嫖娼处理。免除一笔确定债务同样会产生经济利益。
只要聊天记录、询问笔录和现场情况能够证明双方用1000元债权换取性行为,所谓讨债初衷就无法解释后来的约定。
网友常把这种情形与“包养”混在一起。重庆市彭水县人民法院2021年审理过另一类案件。小王与老同学小周在2017年2月重逢后发展成婚外关系。
小王从家庭经营的两台挖掘机收益中,多次向小周微信转账,累计230余次、23万余元。小王妻子黄某在2021年4月起诉,要求返还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没有把每笔转账当成一次性行为的价款,而是认定转账用于维持婚外关系。相关赠与违背公序良俗,并侵害配偶对共同财产的权益,法院判令小周返还23万余元。
两类案件的区别由此清楚。婚外赠与未必能证明每笔钱对应某次性行为,通常先处理赠与效力和夫妻共同财产;按次谈价、免债换取性行为,则更接近治安案件中的有偿交易。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月发布、同年2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也明确,夫妻一方为了违反忠实义务的目的赠与共同财产,配偶可以主张相关行为无效。
杨某仍坚持,刘某没有拿到新现金,警方证据中的照片编号还有错误。法院审查后认为,编号问题属于材料瑕疵,没有改变询问笔录所证明的核心经过。
杨某放弃1000元债权,刘某据此免除还款义务,双方再发生约定中的关系,完整形成了利益交换。最终,杨某要求撤销处罚的诉请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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