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租客租了一套房子,一住就是18年,谁知,等租客准备退租时,房东却以墙体和灶台等区域老旧发黄为由,要求租客把房子恢复如初,租客表示房子使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有损耗,果断拒绝,岂料,房东直接将其告上法庭,索赔24万余元。法院判了!
有人租了一套房住满18年,退租那天被要求恢复如新,一张24万的账单拍到面前,这事能不能认?2006年6月,张先生租下刘女士的房,合同只签1年,押金11600,后来一直住到2024年7月,整整18年。
期间他把白墙刷成黄色,把三室改成四室,说房东当年口头同意过,但合同白纸黑字写着退租要恢复原状。交房当天,火药味就上来了,房东要恢复三室布局、重刷墙面,还提换地板和灶台,张先生回怼,住了18年,墙皮掉、地板花、灶台旧,很多是正常老化。
刘女士随即起诉,修复费14万,空置损失10余万,违约金5000,总价超过24万,张先生反诉要求退还押金。他解释过墙面发霉是外墙渗水,地板和灶台的大部分损耗来自长期使用,只有第三间卧室的地板,他承认是椅子滑轮来回磨的。
案子的关键,不是算不算钱,而是怎么分,恢复原状、人为损坏、自然折旧,这三类谁承担?
房屋出租时已装修多年,之后又连续使用18年,很多老化仅凭外观看不出原因,鉴定也无法全部说清。
漏水问题他曾反映,双方都没及时修,这部分责任能不能一口气全推给租客?法院对改造部分态度明确,改了布局和墙色,就要按合同恢复,认字不认话,这块修复费判了3万多。
自然折旧不让租客背锅,法律把墙面开裂、地面磨损、厨卫老化,都视作出租必然的折旧,是房东经营的成本。打个比方,开餐馆,锅用旧了不能让顾客赔新的,一样的道理。
空置损失更被压了一截,房东开口10万,法院只认3万多,房子空着,房东自己也要止损,不能看着损失滚雪球再把账全甩给租客。最终账面落下,张先生要付修复费和空置损失共6万多,押金退回6600,其他请求没有全被支持。
押金为什么没全退?原本是11600,剩下的可能被抵扣到费用和违约金里,这就是长期纠纷的复杂处。这事到底气人在哪?房东当年的口头同意,十八年后要按现在价格恢复原状,这笔价差谁来扛?
恢复原状和恢复如新,中间隔着一层糊涂账,尺度要谁定,房东一句话就能把标准拉到自己有利的一边吗?张先生撑到了法庭,较真、能熬、愿意耗,普通打工人呢,面对几千押金扣款,算算时间成本,多数人认了。
市场现实残酷,谁耗得起谁有理,这才是让人憋屈的地方。真正关键的不是这起案子谁赢,而是有没有一把公道尺,明确什么是正常老化,什么是人为损坏,别让“恢复如新”变成口袋里的取款键。
怎么破?靠证据说话,入住时拍照留底,做设施清单,改造要书面许可,维修留记录,退租一起验收,麻烦但能救命。
合同也该与时俱进,住了一年变住十八年,关键约定不更新,等到交房才翻旧账,双方都难看。
房东别把经营成本全甩给租客,漏水就修,设施要维护,老房子不可能像新房,价格也别按新房标准开单。
租客也别拿住得久当挡箭牌,改了就要恢复,合同里写了就要认,这叫守规矩。这次判决没有机械地偏向任何一方,合同该履行的部分要承担,十八年形成的自然损耗不再让租客全背,这是个信号。
问题来了,类似的纠纷能不能在走进法院之前解决,靠的是规则透明、习惯留痕,以及双方对“原状”的共同定义。钥匙交接那一刻,时间从2006走到2024,落在一张表、一串数字和两个人的心气上。
信源:《新民晚报》民生法治栏目发布时间:2026-07-17 15: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