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 检查前,稽查局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出示或者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如果被检查单位业主,一方面配合税务机关的检查,一边到公安以自己没有被稽查,“控告”举报人“诽谤”。是什么行为?
会不会被追加认定为刻意规避监管、玩弄执法程序、试图打击报复检举人?稽查核算罚款时会不会倾向顶格处以欠税2-5倍罚款,甚至直接排除逃税罪首犯免责的适用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