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向其上级机关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过复议后,维持了原行政行为。在整个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都没有提出该行政行为是内部沟通。
根据行政复议法,不服行政复议结果,可以问法院起诉。
但是,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却另外对行政行为进行定性,定为内部沟通文件,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结果一个案件就这样被法院搞成“程序空转”了。
法院本来是进行合法性审查,结果法院为了帮助行政机关掩盖实体违法,就自行对行政行为重新定性,以便把当事人的行政诉讼遏杀在程序空转中。
这就是行政诉讼中原告败诉的原因,因为法院不会让行政机关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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