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假的出发点,就是投机取巧为了名利双收,因此,必须要从名和利两个方面进行双重处罚,即不仅要撤销其所有职称地位,同时还要加倍追溯性的索赔处罚,
对学术研究造假的人,不能简单的以辞职和开除公职了事,而是要索赔他之前所有的收益,还包括造成资金以及试验设备损耗及占用的损失也应当进行赔偿,因为从学术造假本质上属于欺诈,不当得利违法行为,
小偷盗窃犯都要判刑,为什么对这些学术诈骗的人不采取?他们的行为更加恶劣,不仅误导了行业研究方向,浪费了国家大量的资源,其对学术和社会败坏影响巨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