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有网友评论说:“联想最早职工持股违反宪法,不管哪个机构或个人批准都是犯罪。”
这话说得挺重,但咱得把时间捋清楚。
联想是1993年提出员工持股方案,正好那年3月宪法刚修改完,写进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到了1994年中科院正式批准,而第一部《公司法》也在同年7月1日实施,里面对员工持股有明确规定。您看,方案提出跟宪法修订同一年,正式批准又在《公司法》之后,法律不仅没禁止,还给了依据,哪来的违反宪法?
再说“批准即犯罪”——批这个事儿的可是中科院、财政部、科技部、北京市体改办一整套国家单位,红头文件下来的。国家税务总2001年的批复也明确认可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合法改制。这么多国家机关盖章的事儿,您说犯罪,那不等于说这些单位集体违法?这逻辑说不通。
还有一点,柳传志的父亲柳谷书是中国002号律师证持有人,知识产权法律奠基人,一辈子靠法律吃饭。以老爷子的法律地位,他能眼看着自己儿子在根本大法上翻车?
所以那位网友的说法,是真没搞清1993年提方案、1994年批准、1994年《公司法》出台这个先后顺序。把国家批准的正经改革说成犯罪,那是情绪上头,不是实事求是。咱讲理得先看时间,再看文件,您说是不是这个理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