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与卖家多次讨价还价,终于将一套市价125万元的房子,谈到了100万元。可在男子去交税时,却被税务系统要求按照125万元的房价来交税。
男子不解,为何要多交这25万元的税,而工作人员解释,这是系统评估的,就是这么规定的。男子无语,他反问工作人员:“那我能不能把房子以125万元卖给你们?”
窗口一时安静下来。王先生真正想问的,并不是税务局买不买房,而是合同上清清楚楚写着100万元,为什么系统还能另算一个价格。
工作人员随后说明,125万元不是收购报价,而是存量房交易的计税参考。系统会把地址、面积、房屋类型等资料与同区域交易数据比对,申报价明显偏低时,才会进入核定环节。
这套办法并非临时想出来的。2008年4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应用评税技术核定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的意见,北京、重庆、青岛、深圳、南京、杭州、丹东等地先行开展工作。
税务部门采集房管、国土和交易环节数据,划分片区、房屋类别,再设置影响价格的修正因素。制度针对的不是正常砍价,而是合同价与实际收款不一致的申报。
王先生仍然不服。100万元是双方谈出来的,低于参考价格不等于交易虚假。问题落在证据上。买卖合同、银行流水、挂牌记录、议价聊天、房屋质量情况。
都可能说明100万元是不是全部价款,也能解释低价是否合理。只说一句“卖家着急”,证明力显然有限。
类似争议早已走进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月,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委托拍卖广州市人民中路555号美国银行中心部分房产,成交价为1.38255亿元。
2006年,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时发现,拍卖单价约每平方米2300元,明显低于周边水平。
2009年9月,税务机关重新核定交易价格,并作出追缴税费决定。德发公司认为公开拍卖价应当受到尊重,案件由此进入复议和诉讼程序。
2015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庭审没有简单站在某一方,而是追问拍卖过程是否充分竞争。涉案拍卖只有一名竞买人,成交价未必完整反映市场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后来明确,正常市场交易形成的价格原则上应当尊重;存在一人竞拍等影响竞价的因素时,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核定。法院同时纠正了部分滞纳金处理。2017年6月13日,该案被公布为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王先生面对的125万元,也不能只靠一句“系统规定”结束。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契税法明确,房屋买卖通常以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只有申报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才依照税收征管规定核定。这里同时包含两个条件,既要明显偏低,又要没有正当理由。
地方处理程序也给纳税人留下了复核入口。肇庆市税务局2021年公布的办法规定,纳税人可在收到核价文书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争议处理,并提交证明材料。
佛山市税务局2023年12月29日发布的试行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允许纳税人在初步审核后仍有异议时,自行聘请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出具报告,必要时还可组织专家评审。
所以,王先生真正需要做的,是把100万元的形成过程完整摆到桌面上。若流水、合同和交易记录能够相互印证,房屋又存在急售、质量瑕疵等客观情况,100万元就可能具备合理解释;
若合同之外另有付款,125万元的核定便有事实基础。那句“能不能卖给税务局”问得痛快,但决定计税结果的,最终仍是交易事实和证据。
信源:中国税务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