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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航天局:加强商业航天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摘录:(十七)商业航天项目

《国家航天局:加强商业航天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摘录:

(十七)商业航天项目研制与生产承担方应当依据相关标准,建立出厂评审规则和程序,明确出厂放行准则。

商业航天项目承担方应当在产品出厂前,按照所建立的规则、程序和放行准则,对研制生产过程质量工作情况及其结果进行评审。

不符合出厂放行准则要求的产品不得出厂。

对于型号技术成熟度不高和首飞、复飞等飞行安全风险较大的商业航天项目,在产品出厂前,应在前述评审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排查重大质量隐患,管控任务风险。必要时,国家航天行业管理部门可组织开展独立评估。

四、关于地面试验(十九)商业航天项目地面试验过程实施质量管理的任务是确保试验实现预期目的,并保证试验人员、产品、设施设备和场所安全。(二十)商业航天项目承担方应根据各项地面试验的潜在风险程度,策划实施试验过程的质量管理工作,以确保试验活动满足规定任务要求和相关安全生产要求。对试验过程出现的质量问题,开展归零工作。依托军队试验设施开展的试验按有关规定程序要求组织开展。

(二十四)产品在发射任务准备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商业航天项目承担方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开展归零工作,对于发射任务准备期间暂不具备归零条件的,应当形成不影响试验或发射飞行的明确结论(事后完成问题归零),为发射场区(任务)指挥机构决策提供依据;产品在任务实施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导致发射失利的,视情由国家有关部门指导商业航天项目承担方完成归零工作,归零情况经国家航天行业管理部门认可后方可重新组织试验或复飞工作。

八、关于事故调查与处置(三十五)商业航天项目发生质量事故时,承担方应及时向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监管部门完成后续调查和处置工作。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延误报告。(三十六)应对商业航天项目的事故开展调查。涉及严重经济损失和安全的重大事故由国家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活动。(三十七)国家有关部门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事故进行等级划分。对造成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