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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外相:荷兰海牙仲裁庭对南海的裁定,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国必须遵守仲裁裁决。

日本外相:荷兰海牙仲裁庭对南海的裁定,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国必须遵守仲裁裁决。

好一个“必须”,要讲法律的话,《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呢?它们明确规定了日本的领土仅限四岛,其它的都需要归还。

7月12日,日本外务大臣茂木敏充借南海仲裁裁决出台十周年发表谈话,声称裁决对中国和菲律宾具有最终法律约束力,两国“必须遵守”,还把日本包装成南海的“合法利益攸关方”。日本随后又与美国、菲律宾、澳大利亚、英国等十多个国家发表联合声明,继续给这份裁决加码。话说得很重,姿态摆得很高,仿佛日本突然成了国际法的监考老师。

我认为,讨论这件事,先得把名称说准确。所谓“海牙仲裁庭”,并不是一个常设的“南海法院”,而是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临时组成的仲裁庭,常设仲裁法院承担书记处工作。裁决文本也明确表示,它不裁定南海岛礁主权,不进行海洋边界划分。

日本强调“裁决具有约束力”,依据是《海洋法公约》第296条和附件七第11条:有管辖权的法庭作出的裁决,对当事方具有终局性和约束力。

注意,争议恰恰藏在“有管辖权”这五个字里。

中国2006年依据公约第298条作出声明,排除了海洋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等类别争端的强制程序。仲裁庭认为菲律宾提交的问题不属于主权和划界,中国则认为这些问题无法同主权、划界切割。双方争的是谁有权审、审了什么。日本跳过这一层,直接宣布中国“必须服从”,这不是法律论证,是选择性宣判。

更值得追问的是,日本为什么对“必须遵守”如此上瘾,却很少用同样的口气审视自己接受过的战后安排。

《波茨坦公告》第八条写得清楚:《开罗宣言》的条件必须实施,日本主权应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以及同盟国决定的若干小岛。

严谨地说,不是简单的“只剩四岛”,还有“若干小岛”这一限定;但同样不能装作前半句不存在。1945年日本签署投降书,明确接受《波茨坦公告》条款。这套文件不是东京需要时翻一翻、不需要时压箱底的历史材料,而是战后秩序的重要基础。

在我看来,日本的问题不是引用国际法,而是只引用对自己有利的那一页。

谈南海时,它把“规则”说成铁律;谈历史责任、领土边界和战后约束时,又总想把文件解释成可以松动的材料。法律到了别人家门口就必须执行,到了自己门口就开始讨论背景和语境,这很难让人相信它真正在乎法治。

日本不是南海主权争端的当事国,当然可以关心航行安全,也可以表达立场,但“关心”不等于取得裁判资格,“航线经过”更不等于可以替地区国家发号施令。

日本外务省还表示,将通过政府开发援助、安全援助以及同有关国家防务、海警部门合作,扩大海上介入。法律口号与安全力量同步推进,说明东京要的不只是法理讨论,而是借南海强化地区存在感。

中方7月12日回应也很直接:日本不是南海当事国,并指出当年日本曾非法侵占中国南海岛礁。外交部随后重申,中国不接受、不承认该裁决,主张由直接当事国通过谈判协商解决争议。

无论外界是否同意中方全部法律论证,这一立场都长期公开存在,不是日本外相说一句“必须”就能抹掉。

我判断,日本今后还会继续把南海、台海、东海放进同一套“基于规则的秩序”话语里,并把对菲律宾的装备援助、联合训练和海警合作包装成维护国际法。

问题在于,一个国家越频繁地替别人解释规则,却越回避别人拿同样的规则追问自己,它输出的就越不是公信力,而是双重标准。

国际法从来不是谁嗓门大,谁就能替它盖章。

真要讲“必须遵守”,就把所有文件摆上桌,把管辖权、历史责任和战后承诺一起谈。只挑一份裁决要求中国低头,却对《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书轻轻带过,这不是尊重规则,而是想垄断规则的解释权。

日本可以关心南海,但别把自己说成法官;可以谈国际秩序,但先别忘了自己正是战后秩序的接受者。

茂木敏充那句“必须遵守”喊得越响,世界就越有理由反问:日本要求别人遵守的规则,轮到自己时,还算不算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