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59岁老汉到足疗店按摩,事后被警方抓获后被认定为嫖C,并被处以10日行政拘留处罚,老汉认为,自己既不是现场被抓获,也没有证据指证自己实施了违法行为。
于是将警方诉至法院,一二审法院均认定老汉实施了违法行为,但警方处理程序轻微瑕疵并驳回其起诉,老汉还是不服又提起了再审。
安某坐在再审的庭上,把那套自认为万无一失的说辞又搬了出来。他咬定,警方到店的时候人早就走了,属于非现场查获,现场那些计生用品谁也没做DNA鉴定,凭什么就说是自己用过的。
他还揪着一个细节不放,勘验、取证过程里露面的多是辅助人员,正式民警只在最后签字,这在他看来就是程序严重违法。他心里盘算过,只要程序上抓到把柄,处罚就能连根拔掉。
这种想法并不新鲜。2019年8月,江苏某市公安局搞了一次代号“净风”的治安整治,把一家藏在写字楼里的涉黄会所端了。收网那天,顾客赵某已经离开好几天,人不在现场。
办案民警从查扣的账本入手,一笔1288元的消费记录对上了大堂监控里的赵某,随后就把人传唤到了所里。
赵某的辩解跟安某几乎一个模子刻出来的,反复强调没被现场抓、没提取到自己的生物学物证,想靠“零口供”把《治安管理处罚法》挡在门外。
办案民警没跟他绕,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一样样把间接证据摆出来。会所内一名女子的辨认笔录直接指认了赵某本人,还把交易细节说得一清二楚;
微信转账那1288元跟店里“特殊服务”的固定标价严丝合缝,比正常按摩贵了好几倍;大堂监控拍到赵某进入特定包间待了整整九十分钟;会所老板的口供也印证那间屋子当天根本不做正规项目。
2020年年初,赵某把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行政拘留十四日的处罚。法院审下来说得很明白,治安行政案件用的是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只要间接证据环环相扣、能排除合理怀疑,就足以定案。赵某最终没能翻盘。
安某挂在嘴边的“程序违法就得撤销”,其实是个老皇历。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诉讼法》做了一次大修。
新法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第七十四条专门写了一条: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不撤销行政行为。
在这之前,行政机关笔录上漏个日期都可能导致整个处罚被推翻,实体正义常常被程序小疵拖垮,这条新规就是冲着这个困境来的。
2017年3月,山东某县发生的一起交通案件把这条规则用得淋漓尽致。司机王某开着非法改装的货车严重超载,被县交警大队拦下。
执法时是一名正式交警带着一名辅警,辅警负责拍照并起草了现场勘验笔录的初稿,正式交警签字确认后开出罚单。王某咬住这一点告到法院,说辅警没有独立执法权,参与勘验记录就是程序严重违法,要求撤销罚款扣分。
法官审理时并没否认瑕疵,辅警代写笔录草稿在规范上确实站不住脚,属于轻微违法。可地磅称重单、车辆照片这些客观证据摆在那里。
超载事实铁板钉钉,王某的陈述权、申辩权一样没少,权利并没有实际受损。最后法院照着第七十四条判,确认程序轻微违法,驳回撤销请求,罚款照交、分照扣。
再回到安某这边,再审法官翻出了公安部那份《关于如何适用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答复》,把“卖Y嫖C”的核心定在异性之间通过金钱交易提供性服务,至于具体方式并不影响认定。
案卷里,安某与案外人熊某关于100元一次的约定,有全程询问摄像、笔录、路段监控和指认笔录相互印证,两人当时也都承认了违法事实,对现场提取的计生用品同样没有异议。
既然当事人没提异议,警方不再单独做鉴定,并不违反对争议专门性问题应当鉴定的规定。安某想用非现场查获、辅警取证这两根稻草压垮整个证据链,法院看完卷宗只留下四个字,事实清楚。至于三次诉讼最后是什么结果,安某自己心里其实早就有了答案。
信源: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