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道小测试题。A聘请了B和C二律师当自己的特别授权律师。在庭审中,对方当事人发现B和C提交的一组银行电子回单涉嫌伪造,遂向警方报案。
警方在调查中,B和C电话中称,此份证据是A提供,他们只是提交给了法院。并以警方没有强制传唤证为由,拒不接受调查。
那么,请问:
1、B和C能不能摆脱伪造此份证据的嫌疑?
2、B和C以“只是提交给法庭”,能不能摆脱使用伪造银行票据的嫌疑?
3、警方如果依法强制传唤俩律师,他们没有证据证明该证据是A提供,他们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4、A作为嫌疑人被警方传唤,如果他矢口否认此证据是他提供,而是系D伪造交给B和C,他是知情者。那么,A、B、C和D应分别承担什么责任?
5、如果此份证据被多次使用,B和C的律所该承担什么责任?
重要提示:此案对B/C极为不利。“A提供”是减责事由,但非免责事由。若无法提供A指示的录音或书面记录,公安机关极大概率认定B/C“应当明知”伪造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