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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关于所谓的某个大品牌起诉某茶饮品牌商标侵权一事,竟然一审胜诉,可以说这是个

最近,关于所谓的某个大品牌起诉某茶饮品牌商标侵权一事,竟然一审胜诉,可以说这是个“奇迹”。

很多人看完判决心里总觉得别扭,倒不是单纯偏袒本土企业,是这事翻来覆去琢磨,总有点“拿咱们老祖宗的东西,告咱们自己人”的荒诞感。

很多人看着LV主张权利的这枚四叶花商标眼熟,不是因为熟悉这个品牌,是这种四瓣对称、层层舒展的花卉纹样,在中国实在太常见了。熟悉传统纹样的人都知道,这本质上就是中国传统宝相花纹的经典变体。

早在隋唐时期,这种融合了莲花、牡丹特征的对称花卉纹样就已经盛行,日本正仓院至今珍藏的唐代紫檀五弦琵琶,背面就镶嵌着几乎同结构的宝相花纹,算下来距今已有一千三百多年历史,比路易威登品牌的诞生早了一千多年。

不只是博物馆里的文物,这种纹样早就融进了普通人的生活。

敦煌壁画的藻井上有它,唐宋流传下来的金银器、瓷器上有它,老辈人家中的木雕家具、女子的刺绣帕子,甚至江南园林里的镂空花窗,随处都能见到类似的四瓣花造型。

它不是哪一家的独创设计,是祖祖辈辈传下来的公共装饰符号,是全民族共享的文化遗产,老百姓用了上千年都顺理成章,现在突然成了某家外国企业的专属权利,换谁都得愣一下。

有人拿LV在海外的同类诉讼做对比,这里得先把事实说清楚:LV在日本起诉百年珠数店、最终败诉的案子,针对的是棋盘格纹样,和本次的四叶花不是同一款商标。

但这几起败诉案背后的司法逻辑,却值得琢磨。日本法院当时驳回LV诉求的核心理由很明确:这种棋盘格也就是日本的市松纹,是从中国传入、流传千年的公共传统纹样,任何企业都不能凭借商标注册独占公共文化资源。

不止日本,LV在欧美也有过类似的商标诉讼失利,当地法院普遍会先划定一条线——属于公共领域的通用图案,不能因为某家企业注册了商标,就禁止其他人正当使用。

同样是涉及传统纹样的商标纠纷,为什么在纹样的发源地,反而得出了完全不同的结果?这其实是裁判思路的差异。

国内这类案件的审理,通常优先比对两个标识的近似程度,再结合在先注册商标的权利范围、是否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来判断,对涉案纹样本身的文化属性、公共属性的考量权重相对更低。

而海外很多法院会先追问一个前提:这个图案到底是企业的原创设计,还是原本就属于全社会的公共资源?如果后者成立,那么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就要受到严格限制,不能用来打压其他使用同类传统元素的商家。

当然,茉莉奶白自身也有明显的疏漏。公开信息显示,它此前多次申请同类型的四叶花商标,都被商标局驳回,在明知存在在先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依然大范围商用这个标识,从商标法的规则来看,确实踩了法律的红线。一审判决的法律逻辑,本质上是保护在先注册的商标权,这本身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则。

大家真正意难平的,从来不是“该不该保护商标”,而是“公共文化资源能不能被私权垄断”。

知识产权保护的初衷,是鼓励真正的原创,保护创作者的智力成果,而不是让企业把流传千年的公共纹样稍作调整,就抢注成自己的私产,再反过来向生长在同一片文化土壤里的本土企业索赔。

这就像没人能把汉字、青花瓷的纹路注册成专属专利一样,承载着民族文化记忆的传统纹样,本就不该成为某一家企业牟利的工具。

这件事更值得警惕的地方在于,我们对自身传统文化符号的保护意识,实在太滞后了。很多人总觉得,老祖宗传下来的东西,大家随便用就行,没必要去确权、去登记。

可海外品牌恰恰抓住了这个空档,它们大量借鉴东方传统纹样,微调之后抢先完成全球商标注册,相当于完成了文化层面的“跑马圈地”。等到国内企业想用自己的文化元素做设计时,反而动辄得咎,甚至要掏出天价赔偿。

说到底,一千多万的赔偿款是小事,背后暴露的文化保护短板才是大事。保护知识产权没有错,但保护不能没有边界,不能把公共文化遗产也划进私人商标的保护范围里。

这件事也给所有本土企业提了醒:用传统元素做设计的时候,既要遵守现行的商标规则,也要多留个心眼,学会给咱们自己的文化符号确权。

老祖宗留下的家底,咱们自己先看重、先保护好,才不会总陷入这种“用自己的文化,反而要给别人赔钱”的被动处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