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法国奢侈品品牌LV与中国新创奶茶品牌之间的商标争议里面,“作为传统文化创意的四叶草能不能申请商标”,简单说一下本人站在哲学的层面的理解,注意不是法条层面:1、直接挪用传统文化遗产成果、公共文化符号,是不应该给予商标、著作权等独占权的,已经给予的,应该准予申请无效,要知道这些权益的本质是“使用的独占权”,不是别的。2、把这些文化事象进行二次创新,赋予其独特性,使之在广告学上能产生强烈的关联性,如图所示,如果这件衣服上印一堆四叶草,铜钱之类的图案,你凭什么主张“垄断权”?真正让它产生独特性的是在这些图案里面,把LV这俩大字加上去,组成的整幅图案,这个图案具有鲜明的标识度。说这些,因为这个案子的争端,是围绕四叶草这个图案能不能被独占展开的。。
所以说,争论公共品能不能被企业独占,这自然是不能独占的,企业基于公共品进行二次创新的产出能不能申请独占,这当然是可以独占的。欧美这些奢侈品品牌基于中国传统文化遗产进行二次创新,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试图像面对其他被殖民地文明那样,主张占有不属于自己的智识成果,这是不合适的。
同样的,合理的智识成果的著作权或者商标权,也不应该因为是本土企业或者跨国公司而决定保护不保护。。。
额外的部分:
有个朋友拿“小米手机”占用”小米”这个粮食的商标权来反驳,其实小米手机公司抢占的是“小米”这个词组,使用“mi”这个图案进行关联,他们抢占不了小米这个图案,真正占有的,其实是小米+mi这个商标方案,而不是小米+小米这个商标方案。
LV所享有的也应该是它在这类公共品上的二次创新的东西,而被它起诉的公司,应该看它是不是有故意侵权LV所做的在公共品上的二次创新的方案,这偏近于著作权了吗?
没有
商标与著作方案的区别在于前者是运营出来做特性标识的,所以著作可以转化成商标,但商标就是商标,它属于总的品牌运营活动的一部分。
这个事件争论的焦点,就是最近几年,欧美奢侈品品牌,大量的申请非常用商标方案,而在这个申请中,对于是不是基于公共品进行的独创性较强的二次创新这个要害,试图利用其实力进行回避、模糊、侵占……
法律进行到最底层,确实是“实力”,但是这是跨国公司,跨国别掠夺其他文明社会的公共资源,这些大资本在本国可以控制规则的指定,但是跨国别的时候,小国可欺,大国未必,因为大国自己本土的利益集团实力也会比较强。。
名义上是一个文化冲突现象,实际上是商业利益纠纷。。。
当然,游戏规则的底层,走到最终,还是谁的拳头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