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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可怕了!”山东济宁,一女子健完身后,到更衣室更换衣服,她锁好门后,把健身衣脱

“太可怕了!”山东济宁,一女子健完身后,到更衣室更换衣服,她锁好门后,把健身衣脱去,换上了自己的衣服,不料,她刚准备离开,突然发现角落处有一微型摄像头,女子报警,警方很快就捉住装摄像头的男子,男子被拘留7天,微型摄像头被警方收走,女子急了,男子不但侵犯她 隐 私,而且在办案过程中,视频被多方浏览传播,给她造成了巨大伤害,女子告上法院,要男子道歉并赔偿她5000元,不料,男子一听要他赔钱,立马翻脸: 自己已经被拘留过了,该受的惩罚都受了,赔几百元意思一下得了!

男子李某21岁,他不务正业,每天脑子里想的全是男女之事。

2026年1月15日,他把改装好的微型摄像头藏进了某健身房的女更衣室里。

他沾沾自喜,专门等待偷拍女更衣里女子们换衣服的画面。

可巧不巧,赵女士下午有空,她到了健身房里就是一顿按计划的锻炼。

她健完身后,浑身冒汗,休息了片刻,就开始收拾东西。

她到了更衣室里,锁好门就脱掉健身衣,换上了了便服,她换完之后,转身就打算走。

可没想到,她无意中多看了一眼,突然发现,在角落处不起眼的位置,一微型摄像头正对着她进行拍摄。

赵女士出了一身冷汗,刚才自己换衣服的场景全部都被拍了进去,她当场报警,很快警方惊到了现场。

警方一查,立刻将微型摄像头给收缴了,之后顺藤摸瓜,很快就锁定了嫌疑人李某。

李某供认不讳,次日警方就作了行政处罚,李某因侵犯隐私,行政拘留7天,并收缴其用于偷拍的微型摄像头一枚。

可赵女士越想越怕,那枚微型摄像头里,已经拍下了自己的隐私视频,在办案取证的过程中,视频被多人浏览过。

她心里难过,一想到自己的隐私被人看了,她整宿失眠,出门总觉得有人在背后指指点点。

她更加焦虑,工作和生活全被打乱,。赵女士越想越气,这一切都是拜李某所赐,这事不能就这么算了!

赵女士告上法院,要求李某公开道歉,并赔偿她5000元精 神 损失费。

李某满不在乎,对道歉没有异议,不就是说一句软话,他无所谓。

可一提到赔偿,他立刻翻脸,他觉得自己已经被拘留了7天,该受的惩罚都受了,5000元的赔偿他无法接受。

在他看来,道几句歉不疼不痒,不伤筋骨,要想要钱,就跟要他的命一样。

他在法庭上说了,最多只愿意出几百块钱“意思一下”。

有人说了,5000元都要的少了,现在偷拍成本这么低,违法了最多拘留几天,赔几千块,难怪总有人敢铤而走险。

也有人认为,李某已经被行政拘留过了,就是不该再赔钱了。

但是,行政拘留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的公法层面的处罚。

而民事赔偿是侵权人对被侵害公民承担的私法层面的责任,两者性质完全不同,不存在互相抵消的可能。

李某将微型摄像头专门藏在女更衣室这种高度私密的场所,主观上就是故意窥探他人隐私。

他手段隐蔽,过错一目了然,不可能一句“要价太高”就能免除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032条和第1183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权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定,李某的行为确实侵害了赵女士的隐私权,赵女士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完全合理合法。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在健身房的显著位置张贴书面道歉信,向赵女士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赔偿赵女士4000元。

偷拍不是小事,只要是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必须承担相应的后果。

而对运营方来说,一定要做好安全排查,保护好顾客的隐私权益。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