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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名六旬电玩城的人,利用八岁女童对自己的信任,在公共区域多次对她实施猥亵,

湖南,一名六旬电玩城的人,利用八岁女童对自己的信任,在公共区域多次对她实施猥亵,最终当事人被判处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引发巨大争议。

受害女孩年仅八岁,父母离异,跟随单亲母亲生活,平时常在母亲工作附近的商场电玩城玩耍。

这名电玩城年长员工经常给小孩子赠送卡片、弹珠,单纯的女童对这位熟络的长辈彻底放下了戒备。

事发当晚,他在电玩城内逐步试探越界,先是假意关心孩子,抚摸背部、掀开外套,又故意拍打孩子身体。

见公共场所无人制止,他更加大胆,以查看天气为由搂住孩子,将年仅八岁的女童带至商场偏僻无人的消防通道。

这片区域封闭隐蔽、无人经过,这名员工在此对幼童实 施 深 度 侵 害,直接触 碰 孩 子 隐 私 部 位,行为性质极度恶劣。

年幼的孩子满心恐惧,不敢当场求助,直至次日夜里,才哭着向母亲坦白了全部遭遇。

单亲妈妈得知实情后立刻报警,积极配合警方调取监控、固定证据、制作笔录。

即便事实清晰、监控确凿,这名电玩城员工一开始依旧矢口否认,辩称只是正常关心孩子,直到警方证据全部锁定,才被迫供述恶 行。

让人无比遗憾的是,本案一审审理存在严重疏漏。

作为唯一法定监护人,孩子母亲全程没有收到任何开庭、审理通知,无法到庭陈述受 害 经 过、说明孩子的身心损伤,彻底被排除在案件审理之外。

她直至收到判决书,才知晓案件已经审理终结,而施 暴 者仅获刑一年三个月。

法院以被告人构成自首、认罪认罚为由从轻处罚,但结合真实案情,该认定难以服众。

这场恶 行给母女带来了毁灭性的伤害。

曾经开朗的八岁女童留下永久性心理创 伤,确诊中度抑郁与创伤后应激障碍,惧怕人群和公共场合,夜夜噩梦惊醒。

为维权四处奔波的单亲母亲,长期承受高压煎熬,最终确诊重度抑郁。

母亲多次申诉、申请抗诉,起初均未得到纠正。

直至事件引发广泛社会关注,当地法院自查发现原审案件存在严重程序违法,因未依法通知未成年监护人到庭,审理流程存在重大瑕疵,最终依法启动再审,让受伤的孩子终于迎来了一次寻求公正的机会。

一、审理未通知监护人到庭,属于法定程序瑕疵,也是本案再审核心原因

很多人不了解,未成年被 害 人 的诉讼权利,法律有严格的强制保护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询问未成年被 害 人、证人,也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不具备独立的诉讼表达和维权能力。

法律强制要求监护人参与庭审,是为了补足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代为陈述受 害 事 实、举证损害结果、表达量刑意见。

本案不存在无法通知、监护人不适格的法定例外情况。

法院未通知监护人到庭,直接剥夺了未成年被 害 人 的法定诉讼权利,审理程序存在明显瑕疵,不符合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法定要求。

这也是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的法定依据。

二、本案自首情节的认定,存在法律适用争议

一审从轻处罚的关键,是认定被告人构成自首,我们对照法条客观分析。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首的核心构成两个条件:第一,主动归案;第二,主动如实供述罪行。

在司法实务中,经电话传唤到案,并不当然构成自首。

如果司法机关已经完整掌握全部犯罪事实、固定全部证据,行为人到案后初期拒不供述、刻意辩解,仅在证据确凿后被动认罪,法理上一般不认定为自首,仅能认定为坦白。

本案一审直接认定自首、大幅从轻,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值得商榷的空间。

三、公共场所侵 害 未 成 年,属于法定从重处罚情节,量刑应当从严规制

针对猥 亵 儿 童行为,刑法有明确的量刑梯度。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 亵 他 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 亵 儿 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律对未成年人实行优先、特殊、双向保护。

猥 亵 儿 童本身就要从重处罚,一旦满足公共场所当众侵 害 儿 童,直接升格为五年以上重刑区间。

本案具备多项从重情节:被 害 人 为8周岁低龄儿童,自我保护能力极弱;

案发于商场公共区域,人流量大,社会影响恶劣;

行为人利用职业身份、孩子的信任实 施 侵 害;

多次分段实 施 侵 害 行 为;

最终造成未成年人严重心理创 伤、家庭严重损害后果。

综合全部情节,一审量刑幅度,明显和罪 行 危 害 程 度、社会危害性不匹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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