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郑,农户乔先生买了瓜苗种西瓜,多天后发现货不对板,几个月的辛苦与汗水付之东流,想要维权讨要说法却屡屡碰壁。为何维权之路如此困难?谁能来保护我们农民朋友的合法权益?
今年3月份,乔先生从某公司买了5000多颗名为星甜2号的瓜苗,共花费4000多元,种植数月后发现种苗与原来所种植的星甜2号存在差异,遂对瓜苗进行了鉴定,经鉴定乔先生种植的瓜苗并非是星甜2号。
乔先生与妻子感觉自己受到了欺骗,种植出来的瓜果质量很差,不仅这几个月的辛苦劳作化为乌有,而且4000多块也打了水漂,让乔先生两口子难以接受。
作为农民,每年的种植收成是一家人的生活费,因种苗问题造成的损失,对乔先生而言如同晴天霹雳。
乔先生还透露,其他农户也存在类似情况。
有农户表示自己在同一家买了杭椒一号,种出来以后发现辣椒长短不一,有的非常长,有的又很短,意味着种苗存在以次充好的情况。
由此能够看出,乔先生的遭遇并非个例,该公司售卖的种苗存在严重问题,一旦农户买了种苗种植,将会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乔先生为了挽回损失找到了公司,对方承认乔先生是从他们那买的种苗。
买苗之前,对方承诺种苗都是本公司育苗的,后来发现并非如此,他们是与苗场合作,苗场负责育苗,他们负责销售,双方是合作关系。
按照法律规定,销售种苗需要公司具备种苗许可证,负责人向乔先生保证本公司有种苗许可证,否则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通过农业数据信息网查询,该公司并没有种苗许可证,这与他们的说法不符,对方涉嫌违法销售行为。
由于对方不在河南省内,增加了乔先生维权困难度,当地相关职能部门表示会帮助乔先生挽回损失。
事情发酵后,公司所在地职能部门联系乔先生重新对瓜苗进行检测与鉴定,本以为事情有所进展,没想到却不了了之,始终没有派遣人员开展鉴定工作。
但对方派了专人与乔先生商议和解事宜,给出的方案是可以给乔先生一定经济补偿,但要签协议。
乔先生由于担心对方给自己挖坑,没有同意该方案,认为责任没有明确划分,不敢拿对方的钱,万一拿了对方的钱却又出现其他问题,怕自己承担不起。
而且,对方不认可乔先生的鉴定结果,反复强调鉴定结果没有出来,不能证瓜苗存在问题,对此乔先生感到愤怒。
乔先生称,如果没有问题,难道是自己的问题吗?对责任划分不清的情况,乔先生不接受对方给出的解决方案。
面对对方不认可自己鉴定的结果,乔先生提出重新鉴定,对方又不同意,双方现在僵持不下。
目前,乔先生只想要一个说法,即便不要钱,也要弄清责任问题。
根据《种子法》第31条规定: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以及符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
《种子法》第76条规定: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由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该公司没有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反了《种子法》第31条,并根据第76条进行处罚。
《种子法》第48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公司销售的种苗存在与标签不相符的情况,涉嫌销售假种子行为,违反了《种子法》第48条,并根据第74条规定可根据危害程度进行处罚,如果危害过大,则达到了入刑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