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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小伙子跟女友去酒店里开房,先折腾了一会,凌晨时窗户外面突然传来声音,小伙子

上海,小伙子跟女友去酒店里开房,先折腾了一会,凌晨时窗户外面突然传来声音,小伙子就停下来去查看,有个男子正躲在窗户后面偷看,甚至还拿着手机在偷拍。小伙子跟女友都很羞怒,先是斥责、随后就报了警。虽然男子被处罚,但是小伙子还是膈应,又把酒店给告了,要求酒店道歉、赔钱。酒店说:我们没有责任。

(本案例参考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有一个21岁的小伙子带着女友入住酒店,开了房间之后,两个人先是一番亲密。

回头到了凌晨,叶某又准备跟女友发生亲密关系时,听到窗户旁边有异常的声音。

叶某有些质疑,暂且停下来,走到窗户旁边查看。

一看,叶某吓了一大跳,因为窗户后面,鬼鬼祟祟的蹲着一个男人,探头探脑的偷看俩人亲密。

叶某可生气了,开始大声斥责男子,把他给痛骂了一顿,随后又打电话报了警。

眼看着叶某报了警,偷窥的男子则立刻脚底抹油,逃离了现场。

办案人员介入调查之后,很快就抓到了这个男子,这位男子名叫鲁某,比叶某大6岁。根据办案人员调取的监控可知,鲁某当时就在房间外面的窗户偷看里面的画面,甚至,鲁某还偷拍了。

从鲁某的手机里,正好就找到相关的视频。

据此,鲁某表示,他就有这样的癖好,喜欢到酒店的房间外面偷听,看哪个房间里会传出声音,随后他就会找个机会偷看。

正好,就是叶某的这个房间,因为隔壁就是杂物间,有个窗户能看到房间里面的画面,而且小伙子的窗户也没有关,所以就......

鲁某一边看,还一边拿出手机拍摄,把窗户的纱窗拉开,并且用手机拍摄了大概10多分钟。就在录制的时候,发出了声音,所以就被叶某给发现了。

因为偷窥他人隐私,鲁某受到了行政处罚,并且也被处以罚金。

但是叶某不服气,怎么想都不甘心,跟女友两个人也很羞怒,决定把鲁某给告了,同时也一道把酒店给告了。

叶某的诉求是,需要合并赔偿自己2万元损失费,并且承担6000元的维权费。

上诉酒店,是因为酒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就把酒店一并列为了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是犯案人鲁某,庭审的时候没有到庭,也没有答辩,但是不会影响案件的审理跟判决。

面对控诉,酒店表示:实际侵权人是鲁某,鲁某的行为跟酒店不存在任何的法律关系,因此产生的侵权责任,应该由鲁某独立承担。

另外酒店表示,叶某所处房间的窗户、窗帘都是完好的,如果当时关掉窗户、或者拉上窗帘,完全就可以避开隐私外泄。

所以,酒店不认可侵权,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需要再去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相关部门是怎么认定的呢?

第一、鲁某的责任。

鲁某作为主要侵权人,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依法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酒店的责任。

作为酒店,对于鲁某的行为,多次在门外偷听,发现异常也没有及时管理、制止,很明显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酒店需要承担补充责任。

最后判定,核定叶某的各项损失,判决鲁某需要道歉、赔偿叶某5000元维权费、赔偿2000元精神损害费,酒店承担鲁某所负赔偿义务的20%的补充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被告被传唤之后,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请的,可以依据缺席判决。

也就是说,鲁某当时虽然没有到场答辩,但是却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与判决。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可以随意刺探、泄漏或者公开他人的隐私权。

如果侵犯他人隐私权,依法要承担民事损害赔偿,鲁某偷窥他人隐私,还拍摄了视频,已经构成侵权,鲁某就要承担经济赔偿。

根据《民典法》第1198条规定,宾馆、酒店作为经营场所,管理者要尽到对住客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酒店在鲁某潜伏的多个房门外面偷听,这类异常的行为都没能及时发现、询问、制止、管理,明显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酒店需要对鲁某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补充责任之后,可以再向鲁某追偿。

信源: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