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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巴东,已婚女子找了一个情人,说出感情来想离婚,为此情人给她转了8000元律师

湖北巴东,已婚女子找了一个情人,说出感情来想离婚,为此情人给她转了8000元律师费。怎料,婚离了一半和情人闹掰,情人见得不到人就要求退钱,女子却说这是他自愿赠予,拒绝退还。情人气不过,把女子告上法庭,法院判了:一分不退。

已婚女子王某,厌倦了婚姻的琐碎,想在婚外寻找新鲜感,她通过各种交友软件寻找慰藉。

偶然一次聊天,她认识了单身男子赵某,虽然知道王某已婚,但赵某依然对她展开热烈的追求。

王某也在赵某的进攻下,逐渐沦陷,于是二人突破了最后一层防线,成了情人。

赵某沉迷于王某的成熟热烈,王某也在赵某身上找到了新鲜感,于是,二人一而再的越界,终于一发不可收拾。

为了和情人长相厮守,王某决定舍弃本来就让她厌倦的婚姻,她决定和丈夫离婚。

赵某得知后,非常开心,王某离婚后,自己就可以长期占有,所以,他不仅在精神上支持王某,还出资8000元给王某做律师费。

收到情人精神加物质的双重支持,王某对于离婚官司信心倍增,马不停蹄的把离婚提上日程。

但离婚毕竟不是小孩过家家,当王某真的走上诉讼这条路,她才发现离婚不像她想的那么简单,很快,她就发现了很多自己不曾想过的问题。

相比于赵某的风花雪月,未来的生活才是让她更在意的东西,于是,她开始出现了动摇,开始患得患失。

并不是她不想离婚,而是现实让她不得不面对更多的考量,再加上离婚程序的琐碎,她对赵某的热情也减了大半。

对于王某面临的困境,赵某无法感同身受,但他却能感受到情人对他日渐冷淡,于是他开始变得焦躁和不甘心。

于是,他开始不自觉的催促王某离婚的进度,一边又对她示爱纠缠表忠心,但此时的王某因为离婚已经满头包,哪里还有心情跟他继续柔情似水。

终于,二人爆发了矛盾。

赵某认为自己一心一意等着王某离婚,而且出钱又出力,王某一拖再拖,完全无视自己的感受。

王某则认为,离婚毕竟是大事,为了和赵某在一起,自己已经焦头烂额,心力交瘁,赵某却只顾自己的感受,完全不理解自己。

两人在一次大吵后,关系决裂,赵某再怎么努力,王某依然决绝。

赵某见与王某的关系已经无法修复,就提出让她退还之前的8000元转账,但王某认为,当时说好了这8000元是律师费,自己已经请了律师,这钱没法退。

赵某索要多次,依然被拒绝,面对人财两失,他不甘心,一纸诉状把王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发现赵某在知道王某已婚的情况下,不仅和她成为情人,还出钱请律师让对方离婚,违背了公序良俗。

最终驳回赵某请求,判决:一分不退。


《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赵某确实给王某转账8000元,王某也收到了这笔费用,表面看,双方形成了赠与关系。

但关键是,赵某对王某的赠与是以拆散王某的婚姻为前提,这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

法律不保护不道德的交易,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王某已婚的情况下,与赵某保持着婚外情,这两人的关系本身就是对婚姻忠诚义务的破坏。

为了长期占有王某,赵某还自愿出钱给王某请律师打官司,这是在践踏婚姻的底线和尊严。

赵某认为这8000元是以和王某在一起为目的的赠予,在王某与他分手后理应返还,如果赵某不知道王某已婚,或者王某目前正是单身,法律可以支持赵某的诉求。

但事实是,赵某知道王某已婚,赠予的目的是为了破坏王某原有的婚姻,所以法院认为赵某“意在破坏他人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违背公序良俗”。

最终,判决:一分不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