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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揭阳,女子去医院做检查,根据规定衣物都得褪去,谁知道医生不给她拉门帘,眼面前

广东揭阳,女子去医院做检查,根据规定衣物都得褪去,谁知道医生不给她拉门帘,眼面前就是一个摄像头,对着自己的隐私全方位拍摄。事后找医院理论,相关人员表示合理合法,监控就是为了保护医患关系,可以保证不会把隐私内容外泄。

(澎湃新闻7月2日报道了这则案例。)

有一位林小姐,因为身体缘故去医院做检查,医生开单后,林小姐就来到诊室这边做检查。

当时做的项目是心电图,有经验的人知道,做这个检查需要上面的衣物全都褪去的,那么,隐私就会展现出来。

本来做这个项目就有些紧张,林女士并没有很仔细的去观察其他事情。

只不过,检查的地方,有一个门帘,在做检查的时候,医生并没有给门帘拉下来。

林女士做完了检查,把衣物整理好,这个时候才留意到,正对着自己的地方,竟然有一个监控摄像头。

当时林女士内心一直打鼓:这下不好了,刚刚的一切,不都是被拍下来了吗?

林女士也询问了医生,这个监控是否正常投入使用的。

医生表示:确实正常运转。

这下林女士就更加心慌了,谁能料想呢,自己刚刚上方是身无长物的,这么多隐私的部位,几乎都被这个监控给拍进去了。

林女士回家之后,越想越生气,夜里也很惊慌,怎么都没法安分的生活。

后来林女士去又医院就诊,想要做一下心理辅导,被确诊为“急性应激反应以及焦虑抑郁的症状”。

也就是说,经历了这件事,林女士整个人都不大好了,精神状态也不大好,没法走出这个阴影。

思来想去,林女士还是决定将这件事给公开,并且找医院讨要个说法,同时也打电话报了警,想要协调处理这件事。

院方给出的解释是:在诊室里面配备监控摄像头,主要就是为了保护医患关系,目的就是防止突发事件。

“安装这个监控就是合法、合理的。”院方给出了最终的结论。

随后院方还出具了一份书面承诺,表示绝对不会将林女士检查的画面给公开,不会外泄林女士的隐私影像。

院方还表示,如果还有其他纠纷要继续,现在事件已经交给了法务部门去处理,其他就不会再去补充作回应了。

有网友表示:别矫情了,去医院,还关注啥隐私啊,医生也不会在意的。

也有人表示:这下就精神不大好了,是不是想要讹钱?

但是不管怎么说,可以先从法律的角度来论一论,监控安装在这里,是否合法呢?

依据《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禁止安装能够窥视、拍摄他人身体隐私的监控设备,这类区域均涉及:更衣室、查体室、心电图室等。

根据这条法律规定可知,女子案发于心电图室,这类地方属于隐私区域,严禁安装摄像头,更加不可以直接对人他人的私密部位进行拍摄。

院方态度比较强硬,说“合理合法”,意思就是要存留证据,防止之后产生医患纠纷,想要以这个作为理由去安装监控,不满足法定的安装前提。

而且在做检查的时候,根据规定,必须要拉上门帘、遮挡视线,这是法定的规章流程。

不可以不履行隐私保护的义务,也不可以放大侵权的后果。本案中,检查的医生做法不合规。

医生没有完全关闭私密的空间,应该放下遮挡的门帘,却放任女子处于展示的状态,还要被监控录制下隐私区域,全过程都记录下来。

所以说,这个行为属于重大的过失,直接促成了隐私被完整的采集了。

《民法典》第 1033 条明确规定,拍摄、偷窥他人的身体隐私部位,本身行为已经构成了隐私侵权,行为人依法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换言之,根本不需要等到视频外泄、或者故意传播才成立侵权,只要监控可以完成的拍下患者的情况,侵害的行为就已经既遂。

即便院方之后还出具了所谓的书面承诺书,意思就是不会外泄,这个根本不具备免责效力。

承诺并不能减轻侵权损害的后果,更加不能免除前期非法拍摄的侵权责任。

女子本来就是来就诊的,她没有任何的过错,反而让自己陷入了风险行为,她是完整的受害人。

另外,女子确实可以维权,可以要求医生作出侵权赔偿,包含精神损害费用的补偿等。

信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