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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一女子毛女士没有住处,她男朋友黄某迫不及待地把她带回家一起住,俩人都欲望强

福建,一女子毛女士没有住处,她男朋友黄某迫不及待地把她带回家一起住,俩人都欲望强,体力也好,不知疲倦,放纵了好长一段时间。

但同居这种关系,本来就很考验耐心和磨合,一旦生活细节上出现分歧,矛盾就容易越积越多,后面两个人的关系慢慢变紧张,具体因为什么外界不清楚,但结果很直接:住在一起开始别扭,沟通也越来越困难,分开又卡在现实问题上。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

黄某家里条件不错,自己做点小生意,经济上还算宽裕,只是一直没遇上合适的对象。直到在一次线下聚会中,他认识了打扮时髦、长相靓丽的毛女士。黄某一见倾心,觉得这就是自己要找的人。

经过一番追求,毛女士被他的诚意打动,两人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

热恋期嘛,干柴烈火,感情升温的速度比夏天的气温还快。两人一开始去酒店开房约会,可黄某算了一笔账——房费不便宜,长期下来是一笔不小的开销。为了省钱,他主动劝说毛女士搬到自己名下的房子里同居。毛女士本身也没有固定住所,就答应了。

就这样,两人正式开启了同居生活。刚开始那段时间,日子过得确实挺滋润。两人欲望都强,体力也好,不知疲倦地放纵了好长一段时间。但同居这种事情,最考验的就是日常生活中的磨合。激情褪去之后,柴米油盐的琐碎开始浮出水面。

具体因为什么闹掰的,外界说法不一。有的说黄某发现毛女士花钱大手大脚,自己越来越不愿意负担这份开销;有的说两人性格不合,日子久了矛盾越来越多。不管什么原因,结果是一样的——感情破裂了,黄某想分手,想让毛女士搬走。

可问题来了:怎么让人走?毛女士手里没什么积蓄,面对黄某的驱逐,她表现得很强硬——没钱租房,没地方落脚,就是不搬。这房子的归属权虽然清楚,但想让一个活生生的人立刻消失,确实难办。两人天天吵架,局面僵持不下,黄某被折磨得精疲力竭。

直接赶人不现实,吵架也解决不了问题。黄某琢磨了几天,最后想了一个他觉得“干脆”的办法。
一天晚上,他主动向毛女士提出:只要你肯立马搬走,我给你10万块钱当作补偿和租房的费用。
当时黄某的想法很直接——花10万块买个清净,划算。毛女士见对方主动开了价,也就没再纠缠。

黄某通过手机转账,利索地把10万块转了过去。毛女士倒也干脆,拿钱、打包、走人,当天就搬离了黄某的住所。

钱货两清,人走屋净。按理说这事儿就该到此为止了。可这种“花钱买痛快”的爽感并没持续太久。几天后,黄某看着银行卡里少掉的那一串数字,心里开始滴血。他越想越觉得这笔钱给得亏,甚至觉得自己是被对方“赖”上了才不得不掏钱。

于是,他翻出“不当得利”这个法律概念,一纸诉状将前女友告到了闽清法院,要求对方全额退款。
在法庭上,黄某坚称这笔钱是自己当时“脑子发热”才转的,对方并没有付出任何对等的劳务或财物,属于白拿。

可毛女士早有准备。她当庭展示了两个人的聊天记录,记录清清楚楚地显示——分手补偿是黄某主动提议的,金额也是黄某自己定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她搬家。

法院审理后认定:这10万元是黄某为促使毛某搬离、解除同居关系而自愿支付的分手补偿款,是双方基于情感纠纷协商达成的给付行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系黄某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进一步指出,这笔钱属于恋爱分手产生的“分手费”,是基于情感、道德层面产生的“自然之债”,不属于不当得利。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并承担自身转账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其自愿给付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返还,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还特意提醒:恋爱期间涉及大额资金往来一定要保持理性谨慎,转账时尽量通过聊天记录、转账备注等方式明确款项性质、用途,避免因一时冲动作出财产处分,事后引发不必要的财产纠纷。

这案子说白了就一句话:钱是你主动给的,人也按你的要求搬走了,现在反悔想要回去——法律不支持这种“后悔权”。

黄某这10万块钱,最后成了他这辈子最贵的一堂法律课。他想用钱解决问题,问题解决了,他又想把钱拿回来。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但它不是用来给个人情绪化消费当后悔药的。

当初主动掏钱的是他,现在空手而归的也是他。

这场折腾,只是证明了一个道理:成年人的每一个决定,都得自己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