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一男子找了个颇有姿色的女友,两人同居后每天都在缠绵。一开始还算亲密,后来男子逐渐腻味了,直接就翻脸不认账,还要求女友赶紧搬走。其实就是单方面分手,但是女子不肯走,无奈,男子就拿了10万块给女友,女子这才搬走了。
谁也没料到,前脚女方刚把个人物品全部搬离、房子彻底腾出来,后脚男子就改了主意。
根据法院披露的案情,男方姓黄,在本地做点小生意,手头还算宽裕。女方毛女士是从外地来福州打工的,性格直爽,外形也出挑。两人是在朋友饭局上认识的,黄某一见就动了心,之后主动展开追求。
确定恋爱关系后,感情升温很快,没多久毛女士换了工作,原来的员工宿舍住不成了,正为找房子发愁,黄某直接开口邀她搬到自己名下的房子住。热恋期的人恨不得天天黏在一起,毛女士没多想就答应了,很快开始了同居生活。
刚住到一起时,两个人跟寻常夫妻没什么两样,同进同出,日子过得挺热闹。可同居和单纯恋爱毕竟不是一回事,成天抬头不见低头见,生活习惯、脾气性格里的细小矛盾全暴露出来了。
今天为家务分工拌几句嘴,明天为花钱观念闹点分歧,小摩擦攒多了,感情也跟着慢慢降温。黄某先觉得没意思了,当初那股新鲜劲儿过去以后,剩下的只有鸡毛蒜皮来回拉扯。
他越来越觉得这关系没必须继续,于是干脆提了分手,让毛女士尽快搬走。
可毛女士这边实在为难。她当初是辞了工作、退了宿舍搬过来的,在福州没有别的固定落脚点,临时找房子既要时间也要花钱,不可能说走就立刻搬。她跟黄某商量,等自己找到合适住处就马上搬,黄某当时嘴上答应了。
过了一阵,黄某看毛女士还没有搬走的动静,心里越来越不耐烦,催了几次也没结果。他不想再耗下去,更不想跟她多拉扯,思来想去,决定用钱来解决。
于是他主动给毛女士转了10万块,话说得很明白:这笔钱就当是给你的生活补偿,收钱之后就搬出去。毛女士收到转账后也没再拖,很快收拾好个人物品,离开了黄某的房子。
原本事情到这儿也就翻篇了,可黄某转过脸就后悔了。他越盘算越觉得自己亏,同居期间大部分生活开销都是他担的,最后还要额外掏10万块分手补偿,怎么想怎么不甘心。于是他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到法院,说毛女士没有合法依据占着这笔钱,理应全额返还。
法院受理后,把整件事的前因后果查得清清楚楚。法院审理认为,这10万块不是无缘无故的转账,是黄某为了让毛女士尽快搬离、顺利结束同居关系,自己主动支付的分手补偿。整个给钱过程没有欺诈,也没有胁迫,完全是黄某真实的意思。
最后法院认定,这笔钱属于恋爱分手产生的分手补偿,是基于情感和道德层面形成的自然之债,根本不属于不当得利。黄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为自己转账的行为承担后果。自愿给了钱又反悔往回要,既没事实支撑也没法律依据,法院依法驳回了他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出来后,网上的讨论也不少。有人觉得这男人出尔反尔,少了担当,当初是自己急着结束关系才主动掏钱,目的达到了又往回要,这事办得太不地道。
也有人觉得10万块毕竟不是小数目,普通家庭攒这笔钱不容易,事后反悔也不是完全不能理解。
其实往深里想想,这件事暴露的是很多人对同居关系的一种想当然。不少年轻人觉得,恋爱谈到一定阶段,住到一起是水到渠成的事,既能增进感情又能分摊开销,和结婚过日子差不多。但他们常常忽略一点,同居关系并不受婚姻相关法律的明确保护,感情一旦破裂,很多权益都没有清晰的保障边界。
拿女方来说,当初放弃自己的住处搬进男方家,相当于把生活重心整个压在了这段关系上,一旦散了,首先面对的就是住哪里的难题,工作节奏也得重新调整。
这些看不见的生活成本,不是能轻易忽略的。男方的10万块也不是凭空来的,他愿意花这笔钱,说白了就是图个快刀斩乱麻,怕拖久了更麻烦。
从法律上看,只要是成年人自愿做的决定,没被胁迫欺骗,就要为自己的选择买单,不能事后觉得不划算就想推翻。
现实中有太多情侣分手时都要在钱上纠缠一番。热恋的时候不分你我,花钱从不计较,真到关系破裂那一天,每一笔往来又想算得清清楚楚,最后闹上法庭,连最后那点体面都消耗干净。
其实不管是决定同居,还是涉及大额金钱往来,都应该冷静想清楚,别光凭一时冲动。感情好的时候什么都好商量,可一旦感情没了,所有现实问题都会直接摆到桌面上。
大额的补偿或转账,最好提前把性质说清楚,有条件就留下书面约定,免得事后各说各话,扯不清理还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