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嫖失败了!福建福州,一男子找了个漂亮的女朋友,俩人同居后天天缠 绵。但没过多久,男子就腻了,非逼女友搬走,女友就是不搬。随后,男子给了10万,女友马上就搬了。谁知,女友刚搬走,男子就逼着女友还钱,女友不还。男子一气之下,竟然把女友给告了。但,最后的判决结果,让男子傻眼了。
同居分手,掏了10万让对方立刻搬走,等对方走了又起诉要回去,这算盘能打得响吗?福州有位黄先生,和女友毛女士恋爱后住在他名下的房子里,热恋那阵,天天腻在一起,日常开销基本都他承担。
起初两人以为这样更省钱更方便,后来生活细枝末节全摆在台面上,消费习惯、家务分配,矛盾一点点积累。黄先生先萌生退意,提出分手,还连续催她搬离住处,可毛女士不愿走,争吵拉扯成了常态。
僵住了怎么办?他想着破财免灾,提出给补偿,数额10万元,条件是马上搬,越快越好。毛女士答应这个方案,黄先生当即转账,金额、时间都有记录,她很快收拾好个人物品,彻底离开。
人一走,屋里清静了,黄先生冷静下来,越想越觉得亏,他觉得同居期间自己花得已经够多,这10万没必要给。他先私下联系女方要求退钱,对方拒绝,理由很简单,这是双方谈好的补偿,拿钱搬人各不相欠。
谈不拢,他把事闹到法院,一纸诉状递到福州闽清法院,主张这是不当得利,认为对方拿钱没合法依据,理应全额返还。不当得利到底是什么?简单说,就是白拿了别人钱导致对方受损,且没有正当理由,还要看是否存在欺诈、胁迫一类的情形。
庭审时,毛女士拿出完整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显示金额、事由、双方确认,都写得清清楚楚。黄先生则辩称自己是被逼的,不是自愿给付,目的是让对方赶紧走人,属于被迫之下的支付。聊天内容摆在那,哪里有逼迫?有报道提到,双方是在拉锯后协商定下的金额,约定明确,拿钱就搬。
法官把来龙去脉梳理了一遍:黄先生作为成年人,明白付款目的,明白后果,这笔钱是为了解除同居关系达成的对价。这类感情纠纷下的补偿,在法律上被视为自愿给付,有真实合意,有明确目的,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
更关键的一点,法律有个底线,明知自己没法定义务却自愿给的,事后想反悔拿回去,支持空间很小。说白了,钱是你主动掏的,对方也按约定搬了,协议已经履行,你再翻脸,法庭不买账。
闽清法院当庭宣判,驳回黄先生全部诉求,10万元无须返还,这起案件的诉讼费也由他自己承担。一进一出,钱没回到手,还搭上诉讼成本,这下算得清了吗?不少网友的评价挺直白,叫它白嫖失败,前期享受了同居的便利,后期想用零成本结束关系,结果把自己送进了法庭。
也有人批评这是一种两头占便宜的心态,先用钱解决眼前麻烦,等风平浪静再翻案,哪有这么好的事?问题在于,10万是不是“冤枉钱”?如果不是诈骗、不是威胁,是你自己谈定的补偿,那就是你要为选择买单。
更值得注意的是,这不是谁比谁会算账,而是契约意识太薄,口头承诺、转账备注、聊天记录,都是证据,写在那儿就作数。想想看,谈好了价码,办完了分手,钱也打了,女孩已经走了,这还怎么反悔?
很多同居关系走到尽头,最后都会卡在钱上,房子谁住,物品怎么分,搬家谁掏,别小看这些琐碎,它们会在法庭上变成关键点。这案子给的提醒挺直接,涉及钱的事,尽量说清楚、写清楚,转账注明用途,更别抱着侥幸心理。
有人问,同居期间男方付出的日常开销,能不能算进来抵扣?一般很难,因为那是当时的共同生活成本,跟事后的分手补偿不是一回事。也有人问,女方一开始不肯搬,是不是构成“要挟”?法庭看的是证据链,如果没有实质威胁或者违法内容,谈判就是谈判。
再退一步,假如真觉得10万太多,为什么不在谈判中压价、分期、附条件?等对方走了再要回,这个逻辑站不住脚。法律不是情绪的调节器,它看的是当时的意思表示,合不合法,能不能证明,履没履行。
这起判决出来后,舆论焦点落在三个字上,体面,既然走到这一步,就别再算计,留条体面路给彼此。黄先生走出法院的时候,诉讼费也要自己掏,这笔账,他只能慢慢往心里记了。
信源:福建长安网(福建省委政法委官方平台)· 发布时间:2026 年 6 月 25 日 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