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一女子独自去酒店开房,半夜的时候,一个男子竟然躺在女子的房间门口,这个男子身上一丝未挂,也是让女子大开眼界。女子害羞的很,赶紧联系了酒店的工作人员来处理。
当时酒店的前台跟保安,都是一脸的懵圈,最后还是在女子的指导下,这个男子才站起来回到自己房间了。
(新黄河6月30日报道了这则案例。)
要说作为一个独居女子,就希望可以一个人安稳一些,愉快度过自己的独处时光。
可是偏有突发事件,让女子的生活无法安宁。
有一位女网友,独自一个人来到长沙旅游,入住了一家酒店之后,女子办理了入住。
一切手续办好了,女子就准备出去玩儿,这么一玩呢,就到了深夜才回来。
回到酒店后,正准备回房间呢,女子却发现了很令自己尴尬的一幕。
有一个全身,没有任何衣物的男子,一丝未挂的状态,躺在女子的房间门口。
也就是说,堵在人家门口,女子怎么进去呢?且不说没法进屋,在这样的公共场合,作出这样的行为,是否也太不雅观了吧。
女子非常困扰,进去也不是,离开也不是,只能联系了酒店的工作人员。没多久,前台以及保安,都赶了过来。
主要是这两位工作人员,面对男子的行为,显然也是惊呆的状态,一脸懵圈的望着男子,但是不知所措。
女子则观察了这个男子,他并非完全昏迷的状态,因为一会调整自己的姿势。而且这个男子从岁数来看,属于中年男子,体型偏胖。
而且,男子到底是不是装睡呢,或者就是昏迷不醒呢?也没法上前触碰他啊。
但是根据女子拍摄的打码照片可以看出来,这个男子还是有意识的,就是一会就是胳膊拿到自己的前面;一会又把胳膊抬起来伸到自己后背处。
所以说,清醒的状态,现在这副形象躺在女子的门前,就是在做行为艺术吗?
前台跟保安,都没法将男子给喊醒,无奈,最后还是女子自己出手,一步一步的指导男子,最终,他站起来了,回到了自己的房间里。
女子表示,当时的情况,真的是很尴尬,非常的辣眼睛。
而这件事,很快就引发网友们的关注,很多人询问这家酒店:起码要解释一下,这是什么情况吧?
工作人员则表示,具体情况还在调查中,已经向上汇报了,之后会等待当地部门给出一个处理意见,届时再给大家一个合理的解释。
至于,事发当时,这位涉事男子的状态,具体情况如何,客服人员则表示“并不清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52 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展现自己的身体隐私的,会被处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的,要面临5-10日的行政拘留。
而本案中的男子,其行为已经达到了“情节恶劣”的情形,因为当时处在酒店的走廊,属于公共场合。
另外,故意躺在女生的房间门口,可以展示自己的隐私部位,主要就是想要滋扰人家。
不仅让女子造成恐慌、羞耻,甚至还影响宾客的通行,破坏了酒店的公共秩序。
《民法典》第 1010条规定,行为人故意侵害他人的身体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生活安宁权,已经构成滋扰侵权。
本案中的男子,其行为存在完全的过错,女子则没有任何过错,男子需要依法承担独立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男子要承担的民事责任,赔偿范围包含精神损害补偿,针对特定的私密场所、以及不合法的行为,损害赔偿区间在5000-20000元。
《民法典》1198 条规定,酒店宾馆属于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主体,需要对住客履行保障义务,保障宾客的人身心理安全。
女子是消费者,是付费入住的,跟酒店形成了住宿服务合同,作为酒店,负有提供安全、安宁、私密的住宿环境义务。
面对这次侵权行为,酒店没有及时发现、也没有及时驱离,已经属于服务严重违约,女子有权作出合法的主张,包括要求退还当日的房费、以及其他损害赔偿等。
虽然行为是第三人做出来的,但是酒店不能以此去完全免责,可以先承担安保管理疏漏的补偿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涉案的男子追偿。
对于这样的案件,大家都怎么看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信源:新黄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