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糊涂了?”辽宁沈阳,79岁老人状告银行,索要他存的3笔5年定期存款,共14.4万,银行说:钱已被老人取走!还拿出完整取款记录、签字单据证明。老人一口咬定自己从未取款,一审判决老人败诉。老人不服上诉,二审这样判。
79岁老人为了自己名下三笔五年期定期共14.4万存款的事,跟当地一家银行的网点打了快两年的官司。
老人吕某前前后后在这家银行存了三笔定期,2019年底存了1万;2020年初存了5.4万,2020年3月又存了8万,加起来正好14.4万,全是五年期的储蓄存单。
存完之后他就把这事记在了心里,一直等着到期之后连本带息取出来。
可等到他打算去银行拿钱的时候,却发现自己手里根本找不到这三张原始存单了。
之后,吕某去银行网点交涉,说自己的钱还存在这儿,要求银行把14.4万本金和对应的利息都付给他。
但银行这边直接拿出了三张存单的原件,还有对应的取款业务凭证,每一张单子上都有吕某的签字。
而且,每笔钱结算的利息数都写得清清楚楚:1万那笔是2021年4月取的,给了546.67元利息;剩下两笔5.4万和8万是2021年7月同一天取的,利息分别是3314.85元和4373.33元。
可吕某不认这个说法,说自己从来没去取过钱,这些取款凭证肯定是假的,还说银行后来改建过,现在拿出来的单子样式和当年的不一样,不能作数。
双方谈不拢,吕某直接就把银行告到了法院,要求对方全额支付14.4万的存款和利息。
要明确一点,定期存单的取钱规则,像老人这种五年期的纸质存单,取钱的时候必须本人拿着身份证、存单原件到柜台办理,设了密码的,还要输对密码,才能拿钱。
银行拿出的所有单据都能对应上三笔存款的存取时间、金额和利息,整套流程完全符合规定,足以证明钱已经被取走了。
法院一审审理后,驳回吕某的诉求。
老人不服又上诉到中院,二审的时候他还是一口咬定自己没取过钱,说单子上的签字不是自己签的。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老人说单子上的签字不是自己写的,就得拿出能证明这个说法的证据。
申请笔迹鉴定就是最直接的办法。
然而,吕某明明对签字真实性有疑问,却主动拒绝申请鉴定,相当于自己主动放弃了最关键的举证手段。
法院没法仅凭他口头怀疑,就认定凭证是假的。
可吕某又拿不出证据,支撑自己的说法。
既拿不出相反的证据反驳,也不肯向法院申请做笔迹鉴定。
法院结合证据认定,储户取钱之后,银行本来就要把原始存单收回存档,现在老人自己拿不出存单,银行手里的原件和签字凭证完全能形成完整证据链。
最后,二审还是维持了原判,老人的诉求没能得到支持。
最后提醒,老人年纪大,难免出错,平时一定要把存单收好,取完钱之后也要留个心眼核对明细,别等手里没了凭证,才想起来找银行要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