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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娇俏护士白天在医院上班,夜里竟然悄悄做着卖淫的勾当!但是终归是纸包不住火

广西,一娇俏护士白天在医院上班,夜里竟然悄悄做着卖淫的勾当!但是终归是纸包不住火被人匿名举报到医院,医院得知消息后为了规避风险,直接以护士生活作风不当为由开除了她,女护士不仅不服而且起诉了医院,最终结果却让人大跌眼镜!

女护士叶某在医院已经工作了十来年了,今年刚刚三十二岁,虽然跟二十多岁的小姑娘比起来已经不再青春,但是三十多岁的女人沉淀出的是更加成熟的韵味儿。

因此,叶某的风姿也勾引来了其他男人的注意。

机缘巧合之下叶某和黄某认识了,黄某的工作体面稳定,而且月薪相比叶某那更是高了不知有多少。

黄某平时上班枯燥无味,和自己家里的那位早就没了什么新鲜感,就想找点不一样的,毕竟家里哪有野花香嘛。

而就在这个时候黄某开始和叶某接触,叶某三十出头,既褪去了二十多岁的青涩感,又有着三十岁的熟女味儿,而且还是女护士。

黄某试探性地和叶某搭讪,对方不仅没拒绝而且大有接受自己的意思,这一来二去的可真是撩拨地黄某心里直痒痒。

直到黄某觉得时机成熟了,便提出了要和叶某开房交流交流。

让黄某意外的是,叶某竟然一口答应了下来,这可真是高兴得黄某不得了。

正在高兴之际,叶某却突然提出了要求,必须得给她转账,不转账可是吃不到肉。

黄某这个时候已经着急得不得了,哪里顾得上对方提什么要求,别说是钱了,这个节骨眼上叶某要星星自己都会想办法摘下来。

黄某毫不犹豫地就给叶某转账,但是叶某可不是一点小钱就能打发的人,对方要上赶着贴自己,不让对方出点血怎么能行?

叶某继续要求黄某给自己五百块钱,并且要求对方拿现金,黄某依旧一口答应了下来,催促这叶某赶紧去开房洗澡。

俗话说得好,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叶某和黄某两个人勾勾搭搭的时间长了,自然就被人发现了。

没过多久,叶某就突然被领导叫去谈话,叶某心里觉得不妙,但是又想不到是什么事。

刚落座,领导就甩出了举报信,里面是叶某和黄某两个人互约转账的记录,还有一封阐述信骂叶某私下卖淫作风糟糕。

这下,把叶某噎得无话可说,承认自己确实存在不正当的行为。

单位收到举报信没有报警,而是以叶某生活作风不当涉嫌非法性交易的名义将她开除了。

叶某被开除后心里怨气冲天,不服单位终止合同的决定,竟起诉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单位赔偿。

最终单位被判决应赔偿叶某117032.88元,但是单位可不想出这一笔冤枉钱,继续上诉。

让人想不到的是,二审竟然驳回了单位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到底为什么会这样判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叶某虽然被人举报卖淫,但是并没有切实的证据,二人也有可能是普通的恋爱关系,如果仅凭举报信是不足以判定叶某违反了规章制度的。

并且因为单位没有报警,所以并没有法定处罚证据可以证明叶某确实存在卖淫行为,那么单位只因为举报信将叶某开除是不合法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有切实证据证明叶某确实存在卖淫行为,那么在调查认定后,将会进一步进行拘留罚款等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