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力资讯网

广西贺州,31岁女护士被人举报涉嫌非法性交易,医院收到举报后并未报案,而是内部对

广西贺州,31岁女护士被人举报涉嫌非法性交易,医院收到举报后并未报案,而是内部对女护士作出开除处理。女护士不服,坚决否认存在MY行为,并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定医院是违法解雇女护士,要求医院赔偿117032.88元。但医院不服,在庭审时拿出了女护士与一位男子的聊天记录,上面多次提到“开房”和“转账”事宜,而且还辩称女护士自己都承认生活作风不当了,要求撤销赔偿。法院怎么判?

据悉,女子叶某在2013年7月份就入职了涉事医院,是一名神经外科的护士,已经工作了11年11个月。

在2025年5月,医院方突然收到了匿名举报,举报人还提供了叶某与某银行黄某的聊天记录,称叶某和黄某存在性交易关系。

其中,黄某让叶某去开房等他,他大概晚上10点半能到酒店。叶某则让黄某先转钱,在黄某转完钱后,叶某另外向黄某索要了500元,并表示晚些再去开房。

之后,黄某又与叶某聊天,叶某自称刚开完会,而黄某则催促叶某去开房。叶某不急不慢地称等10点半前能到酒店,随后又回复黄某称自己已经洗好澡了。

医院方看了这些聊天记录后,经过讨论研判,并两次询问了叶某本人,确认叶某存在生活作风不当的行为。

6月18日,医院以叶某的行为违反了《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以及《职工奖惩管理制度》为由,对叶某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工会同意医院的决定后,叶某被正式辞退。

叶某被辞退后,十分的不满,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了仲裁,请求医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68729.84元;支付拖欠工资5171.79元。

劳动仲裁委介入后发现,通过叶某与黄某的聊天记录来看,无法确认叶某与黄某之间存在不正当交易行为。

医院在未经报警核实的情况下,贸然以叶某存在生活作风问题对其作出开除处理,并没有法律依据。

因此,裁定医院应当赔偿叶某117032.88元,驳回了叶某的其他诉请。

医院不服,认为劳动仲裁委没有认清事实,故将叶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仲裁裁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第一,叶某与黄某是否存在非法交易,应当由执法部门公安机关来认定,医院不是执法机关,无权仅凭二人的聊天记录,就认定存在非法交易行为。

第二,叶某与黄某的聊天记录只体现了一起去开房,以及转账情况,但这并不足以证明二人达成了非法交易的目的,也有可能是情侣之间的互动。

第三,医院制定的《职工奖惩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严重影响医院利益和声誉,医院认为有必要处罚的,可以解除关系。

可是叶某未被公安机关追究责任,且叶某的私生活与医院并无关系,不存在影响声誉的问题。

第四,医院虽然主张叶某自己承认了与黄某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但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

综上,一审法院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判决医院应当赔偿叶某117032.88元。

医院还是不服,又提起了上诉,称在收到举报后之所以没有报警,是出于医院的声誉以及叶某的名誉考虑。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信息,叶某和黄某就是存在开房以及转账的情况,这难道不是非法性交易?

叶某的代理人抗辩称:

根据《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规定,非法性交易是指以金钱或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

叶某与黄某的聊天记录中,并没有明确开房是为了性交易,情侣之间开房也可以转账,难道也要认定非法性交易?

医院仅通过聊天记录就认定叶某与黄某存在不正当性交易关系,这只是主观臆测,且医院无权对员工的私生活进行道德审判。

最终,二审法院以医院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了医院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二审受理费10元,由医院承担。

最后,劳动者私生活道德瑕疵,不能成为企业随意剥夺就业权的理由。用工管理须恪守法律边界,区分员工履职行为与私人生活。如果员工涉及违法犯罪,应立即移交执法机关,而不是仅凭碎片化聊天记录,就主观揣测,并开除员工。

您对此事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