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昭通,男子瞒着妻子偷偷去见一独居女子,2人喝了些酒后发生了不正关系。谁知,等到次日一早,女子却打电话报警,声称自己被欺负,然而,警方调查完2个人的来往动向后不予立案。
赵某年轻时有过一段婚姻,但后来因为种种原因她和前夫离婚了,离婚后,她分得一套房子,平时一个人独居。由于赵某注重保养,所以即便40多了,外貌看起来跟30出头的小姑娘相差无几。
赵某住的房子原先是闲置的,里面的装修布置也都是在她离婚后进行的,装窗帘时,她认识了窗帘店老板郝某。
蒲某开始在微信上频频找汪羽聊天,嘘寒问暖,热情得有些过头。有一回晚上九点多,蒲某发消息说“过来看看你哈”,汪羽回说“白天,我瞌睡来了,一点熬不起夜”。又有一次下午五点半,蒲某说来她家吃饭,汪羽说不在家,蒲某就说“去你家做面条吃”。再后来更直接——“今晚没去处了,和媳妇吵架了,来你家”。
汪羽虽然委婉,但拒绝的意思很清楚:白天可以过来坐坐,晚上不行。
可蒲某似乎压根没把这话当回事。
时间来到3月6日。那天晚上7点28分,蒲某又发来消息:“来找你哈。”汪羽回说不在家,在美容院。蒲某不死心,说“想见你都很难”。到了晚上九点左右,蒲某又说自己喝了酒,想骑车来她家陪她再喝点。汪羽担心他骑车不安全,劝他改天,可蒲某根本不听。
晚上9点41分,微信响了——“到楼下了”。汪羽事后跟记者说,她之所以让蒲某上楼,是因为之前蒲某曾免费帮她修过厨房洗菜盆。人家帮过忙,现在人到楼下了,总不好把人往外撵。出于礼貌,她开了门。
蒲某进门就说要喝酒。汪羽拿出自己泡的枸杞酒,两人在客厅喝了起来。汪羽平时不怎么喝酒,喝了十几分钟就觉得头晕,想休息了。她让蒲某离开,说不回去就帮他叫出租车,可蒲某就是不走。
汪羽觉得不对劲,悄悄打开手机录了音。
这段三分多钟的录音后来成了关键证据。录音里,汪羽一遍又一遍地叫蒲某回去睡,蒲某的回答是——“死都不回去,你要做好心理准备”。汪羽说要叫出租车,蒲某拒绝;汪羽说那你睡大床我睡沙发,蒲某说“你睡哪里我睡哪里”。
拉扯到最后,蒲某总算答应睡客厅沙发,汪羽走进卧室和衣而睡。但卧室的门锁是坏的,根本反锁不了。
凌晨0点30分左右,汪羽突然醒了,想去上厕所。她发现蒲某不见了,同时感觉下身不对劲,用手一摸——有异样。她瞬间懵了,惊恐害怕之下,立刻给昆明的一个朋友发了消息。朋友建议她马上报警。
汪羽拨打了110。警察很快赶到,把她带到县人民医院做了生物检测,抽了血查酒精含量。折腾到凌晨四点才回家,中午又去派出所做笔录。
3月24日,DNA鉴定结果出来了。汪羽的下体、内裤、胸部等多处物证都检出了蒲某的DNA。法医确认,两人确实发生了性关系。
可4月7日,汪羽等来的却是一纸“不予立案通知书”。警方的理由是—— “经审查认为该案无犯罪事实” 。
汪羽不服,申请复议。5月5日,县公安局维持原决定。她又向昭通市公安局申请复核。6月11日,市公安局同样维持了不立案的结论。
三级公安机关,层层审查,结论一致——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
DNA都验出来了,怎么就“没有犯罪事实”了?
问题的关键,在于 “自愿”还是“强迫”。警方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蒲某的行为违背了汪羽的意愿。两人此前有微信往来,汪羽多次允许蒲某上门,当晚又是主动开门让对方进屋、一起喝酒——这些细节在警方看来,构不成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汪羽的说法完全不同。她告诉媒体,自己平时不喝酒,当晚喝了十几分钟就头晕了,多次要求蒲某离开都被拒绝。录音里她反复让蒲某回去睡,对方却撂下“死都不回去”这种话。她认为自己是在意识模糊、无法反抗的状态下被侵犯的。她还透露,自己从2016年起就被诊断为重度抑郁症,长期在云南省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不过事发前她已停药超过一年,事发后相关部门也没有给她做精神方面的鉴定。
记者拨通蒲某的电话,接电话的是他妻子。她说丈夫不在,家里还开着一家民宿酒店。对于汪羽的指控,这位妻子的回应是——“叫她报案吧”。她进一步说,他们在县上做生意多年,有些人产生嫉妒,“成年人的生活,你情我愿的,在某种关系上达不到她的目的,如果她证据确凿,那就报案吧,自有公道的。”
至于丈夫深夜跑到独居女子家里喝酒、还被验出了DNA这件事,这位妻子的说法是——“成年人的私事,我无权过问”。
案子走到这一步,争议的核心早已超越了“有没有发生关系”这个事实层面——进入了一个关于“同意”的法律与证据困境。在司法实践中,“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需要完整的证据链支撑。而孤男寡女共处一室、主动开门、共同饮酒这些情节,往往让“是否自愿”变得模糊不清。
汪羽至今还在讨要一个说法——“我从头到尾没同意过,怎么就成了你情我愿了?”
这个问题的答案,或许只能等检察院给出最终结论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