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男子外派期间,一大早便与一女子吃饭喝酒,饭后,又与女子发生了关系。结果,当日下午女子醒来后,就发现男子已经猝死。事后,男子的家人难以释怀,认为男子的情况属于工伤,因被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随后与人社局对簿公堂。法院判了!
男子姓陈,福建某饲料企业的外派销售员,长年驻点在漳州诏安县跑市场,走访养殖户和经销商。2023年12月19日早上7点多,刚下夜班的女同事刘某打电话约陈某吃早饭、喝两杯。陈某答应了,两人碰面后一起吃饭喝酒。酒足饭饱,陈某邀请刘某去他租住的公寓,两人发生了关系。完事后各自睡去。下午2点左右,刘某醒来叫陈某,怎么叫都没反应——人已经没了呼吸。经法医鉴定和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死因为猝死,疑似心脏疾患。
陈某家属悲痛之余,认为人是在外派期间没的,应该算工伤。于是整理材料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家属的逻辑是:陈某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工作时间不固定;外派销售需随时待命处理业务,事发前一晚还在工作群里安排次日的走访计划;出差期间应视为持续工作期间。家属还提到,警方最初出具的一份出警证明曾写道“陈某当天上午外出拜访客户,因工作中感觉不适返回宿舍休息”。
可当地人社局经过调查,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理由是:陈某死亡当日的活动均属于个人私生活范畴,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视同工伤情形。
家属不服,把人社局告上法庭。一审输了,二审再输,还是不服气,又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庭上,人社局拿出了关键证据——公安机关后来的《出警证明补充说明》。原来派出所最初那份“外出拜访客户后因不适返回”的出警证明,是初步了解时写的。后来向饲料公司销售经理蔡某进一步核实,蔡某明确表示自己当天并未与陈某一同出门跑业务,无法证实陈某“外出拜访客户后因身体不适返回宿舍休息”。
而警方对刘某的询问笔录写得清清楚楚:当天早上7点多刘某主动约陈某,两人先去吃饭喝酒,然后回出租屋发生关系,一直到下午2点出事。整个过程没有任何一个环节跟卖饲料、跑客户、做市场调研沾边。福建省高院最终裁定:陈某死亡前的行为显然与履职无关,不属于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的可视同工伤情形,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家属的再审申请。
家属“出差即工作时间”的说法听着有道理,可法院不认这笔账。出差确实特殊,但不等于全天候、无死角地覆盖所有活动。睡觉、吃饭、逛街、约会,这些纯属个人生活,不能因为“人在外地”就全算进工作时间。一条人命没了,家属的心情可以理解,可法律规定摆在那儿——私人邀约、私人行为、私人时间发生的不幸,跟工作没有因果关系,就不能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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