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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金融借款担保责任纠纷案,借款人无力偿还100万

近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金融借款担保责任纠纷案,借款人无力偿还100万元到期银行贷款,与银行签订用途为“借新还旧”的新借款合同,同时新增第三方保证人提供连带保证,但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时未向保证人披露贷款真实用途,亦未出示借款合同。新贷到期后借款人仍无力还款,银行起诉要求保证人代偿,保证人以不知情“借新还旧”为由抗辩。法院查实案涉贷款仅用于结清旧贷,新旧贷款保证人并非同一人,银行无法举证已告知担保人真实借款用途,最终判决保证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详情>>-app/#/content?catid=39&id=5281059(编辑:孙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