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不算半推半就?”云南,一男子看上了40多岁独居大姐,多次主动上门被拒后,按耐不住,晚上喝了酒堵到楼下,大姐碍于人情让他上了楼。期间,两人喝了点枸杞酒,大姐头晕想睡,男子却死活不肯走。大姐无奈自己回屋躺下睡觉,门锁是坏的。凌晨醒来,她发现身体异样,DNA检测证实两人发生过亲密关系。大姐气坏了,果断报警。但警方认定“无犯罪事实”,不予立案。大姐不服:我没同意,怎么就成“你情我愿”了?申请复议、复核,均被维持。无奈之下,大姐又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事情得从今年1月说起。汪大姐去一家窗帘店换窗帘,加了老板蒲某的微信。之后蒲某经常发消息嘘寒问暖,多次提出要上门吃饭、留宿,汪大姐都婉拒了。
3月6号晚上,蒲某喝了酒,说想骑车来陪她喝点。汪大姐怕他骑车不安全,劝他改天。结果晚上9点41分,蒲某发微信说“到楼下了”。汪大姐想起之前蒲某免费帮她修过厨房洗菜盆,觉得欠人家一份人情,出于礼貌让他上了楼。
两人在客厅喝起了枸杞酒。汪大姐平时不喝酒,十来分钟就头晕想休息。她让蒲某走,蒲某不走;她说叫出租车送他,他还不走。汪大姐多了个心眼,悄悄录了音。三分多钟的录音里,她反复催他回去睡,蒲某直接说“死都不回去,你要做好心理准备”。
实在没辙,汪大姐说让他睡大床,自己睡沙发。蒲某不干,说“你睡哪里我睡哪里”。后来蒲某答应睡客厅沙发,汪大姐才进了卧室和衣而睡。卧室门锁是坏的,没法反锁。
3月7号凌晨0点30分左右,汪大姐醒了想起夜,发现蒲某不见了,下身也不对劲。她当时就懵了,赶紧告诉昆明的朋友,朋友让她马上报警。警察很快上门取证,带她去医院做了生物检测。
3月24日,DNA鉴定结果出来了。汪大姐下体、内裤、胸部等多处都检出了蒲某的DNA,23个基因座完全匹配,法医确认两人发生过性关系。
证据这么硬,汪大姐以为这事板上钉钉了。结果4月7日,县公安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理由就五个字——“无犯罪事实”。
汪大姐不服,申请复议,县局维持原决定。她又向昭通市公安局申请复核,结果还是一样。市县两级公安都认定不构成犯罪。汪大姐没办法,只能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蒲某的妻子对此回应说,这是成年人的生活隐私,“你情我愿的”。
这事在网上炸了锅。很多人想不通——DNA都实锤了,怎么就不立案?
这里有个关键点得说清楚。DNA能证明两人发生过关系,但证明不了是不是违背女方意愿。法律认定强奸罪,不光要有性关系,还得证明发生了关系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并且使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汪大姐提供的录音,能证明她不想让蒲某留宿过夜,但证明不了在发生关系的那一刻她是不是自愿的。现场是个封闭空间,没监控,没目击者,也没发现明显的暴力伤痕。双方各执一词的时候,法律讲的是证据。警方认为现有证据够不上刑事立案标准,所以给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
“半推半就”这个词,在熟人之间、酒后独处这种情形下,经常被拿出来说事。问题是,“推”到什么程度算拒绝,“就”到什么程度算同意,界限有时候很模糊。
汪大姐的情况是——她让蒲某上楼是碍于人情,喝酒是被动的,劝他走是明确的,门锁坏了是不可控的。这些细节拼在一起,指向的是“不情愿”而非“半推半就”。
目前汪大姐已经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如果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接下来就看检察院怎么审查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