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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生男子搭讪纠缠,未经同意摸腿搂腰,趁她上厕所时向杯中投放了含有100mg西地那

陌生男子搭讪纠缠,未经同意摸腿搂腰,趁她上厕所时向杯中投放了含有100mg西地那非的“伟哥”果冻。警方审查以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

2026年3月12日晚,安徽滁州,程女士与朋友在清吧正常消费。一名陌生男子前来劝酒,随后叫来同伴韩某。

韩某未经同意坐在程女士旁边,顺手就去摸她腿,双手搂她腰,程女士将其推开。

随后,韩某拿出一袋纯英文包装的药物向程女士展示,每袋含100mg西地那非。

监控显示:韩某趁程女士上厕所之际,将袋装药物投入其玻璃杯中,并在程女士快回座时倒满啤酒。

程女士喝了一口察觉异常,倒掉后仔细观察,发现杯中有“粉红色凝胶”状物质,随即报警。

监控完整记录,物证留存,嫌疑人承认投药,被害人及时报警。这套证据链,在法律上几乎无懈可击。

将处方药投入他人饮品,证据确凿,为何警方认为“没有犯罪事实”?

第一,认定犯罪需“主观故意”与“危害后果”同时成立。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投放西地那非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或伤害他人”的故意。

韩某辩称“开玩笑让她尝”,试图将行为定性为“恶作剧”而非“犯罪”。但从客观行为看,未经同意摸腿搂腰、趁上厕所投药、投药后倒满啤酒,这一系列行为很难用“玩笑”解释。

第二,投放物质的性质决定罪名定性。

若投放的是“迷药”或“毒害性物质”,可能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或投放危险物质罪。

但西地那非是治疗男性勃起功能障碍的处方药,不属于《刑法》规定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也不属于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这意味着,投放西地那非本身难以适用投放危险物质罪或欺骗他人吸毒罪。

第三,被害人的“警觉”打断了犯罪链条。

程女士喝了一口即察觉异常并倒掉,未造成严重身体伤害。若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难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警方可能据此认为: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主观故意不清晰,行为性质难以升格为刑事犯罪。

但是警方不予立案,不等于行为合法。

第一,摸腿搂腰已构成猥亵。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韩某未经同意摸腿搂腰,已构成猥亵违法行为。

第二,投放异物涉嫌寻衅滋事。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在酒吧向他人杯中投放异物,属于典型的寻衅滋事行为。13000元赔偿,是治安调解框架下的民事赔偿,不是对“无违法”的背书。

当“下药”可以被“调解”了结,当“摸腿搂腰”可以赔钱了事,法律对女性安全的保护就出现了一个危险的缺口

可能不构成犯罪,但一定是违法的吧?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