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称是生父强奸所生拒付赡养费,结果被法院驳回,要求女儿承担赡养义务,并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对于女儿辩称的,“强奸所生”,“没有尽抚养义务”等,法院并没有采信。
在我看来,女儿辩称自己是生父强奸所生,多少有点为了拒绝赡养义务而单方面编造的说法。因为,即便认为自己是生父强奸所生,那么为了佐证这个事情,应该是有证据支持的,既没有报警记录,也没有生父被判刑的文书,只是凭借其母的证言,这是无法取信于法院的。
我认为,在情理和法理之间,还有一个最朴素的道理,那就是每个人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个是义务,是法定的强制义务。这一点是清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