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男子下湖游泳溺水,三名桨板爱好者奋力将其救起,请求溺水者同行人搭把手抬人上岸时,反遭道德绑架:“你们见义勇为就拉上来呗”。
6月28日17时许,辽宁沈阳某湖面。一群老年人聚会喝酒,其中一人酒后一时兴起,独自下湖游泳。他游出去接近两百米,体力不支,在湖中大声呼救。
正在附近划桨板的三名爱好者听到呼救声,迅速划水靠近。湖面宽阔,醉酒者已经无力挣扎,三名桨板爱好者合力将其拖到岸边。
救援过程并不轻松。溺水者已经完全脱力,全靠桨板支撑才没再次沉入水中。施救者之一的安先生说:“我们把他拉到岸边后,因为岸边台阶过高,我一个人根本没法把他抬上去,必须有人搭把手才行。”
岸边台阶近一人高,桨板在水面上摇晃,溺水者浑身湿透瘫软无力。安先生大声向溺水者的同行人请求协助。
面对安先生的多次呼喊,溺水者同行人的回应令人心寒。他们以“不会游泳”为由拒绝靠近水边。
但问题是,安先生请求的并非下水施救,只是站在岸上台阶处搭把手把人拉上来。
就在安先生等人几乎要放弃时,终于有人下水帮忙,众人合力将溺水男子抬上岸。
然而,更荒诞的一幕才刚刚开始。溺水者脱离危险后,同行人没有一句感谢,反而指责施救者“没有从一而终”。
言下之意:你们既然下水救了人,就该把人全程安置好,不该让我们动手。
安先生直言:“救完人之后我们面对的就是道德绑架,还责怪我们未能从一而终。”
他事后对媒体说:“全过程无人道谢,但如果不救,自己心里过不去。”
“不救自己心里过不去,救了心里更过不去”。这句话里藏着多少见义勇为者的心酸。
很多人觉得“救人救到底”是“天经地义”的事。但从法律角度来看,这里存在两个层面的判断。
第一,见义勇为者的义务边界:施救行为已终止,不承担无限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好人条款”。
安先生将溺水者从湖中救到岸边,已完成核心施救行为。“抬上岸”属于后续辅助环节,不属于法定义务范畴。
正如同行人以“不会游泳”为由拒绝协助一样,安先生同样有权因“客观条件限制”拒绝继续施救。
将“没有从一而终”视为道德瑕疵,在法律上没有任何依据。
第二,同行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本该是他们的责任,却转嫁给了施救者。
同行人在溺水事件中负有比陌生人更高的注意义务。溺水者醉酒下湖,同行人未加劝阻,本身就是过失。
当施救者将人从湖中救到岸边后,协助抬上岸本应是同行人的职责——这些人就在岸上,能站立、能行走,完全具备搭把手的能力。
以“不会游泳”为由拒绝协助岸上搬运,在法律和情理上都站不住脚。
第三,道德绑架的法律边界:言语攻击可能涉嫌侵权。
同行人指责安先生“未能从一而终”,若伴随公开贬损、侮辱等行为,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虽然本案尚未达到法律追诉程度,但这种“好心没好报”的舆论环境,正是让越来越多人在紧急时刻选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重要原因。
沈阳的那个傍晚,三名桨板爱好者完全可以选择“没看见”。他们没有。他们划向呼救者,把醉酒者从湖中捞起,费尽力气拖到岸边。
这本该是一个“好人好报”的故事,但同行人那句“你们见义勇为就拉上来呗”和“没有从一而终”的指责,把所有的善意碾得粉碎。
一个健康的社会,不该让见义勇为者一边救人一边担心被指责。法律可以划定“好人条款”的边界,但法律无法强迫受助者说一声“谢谢”。
当“不救”成为理智的选择,“救”反而成了被道德绑架的代价——那下次再有人落水,桨板还会划过去吗?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