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不该养?”湖北恩施,一64岁老汉晚年生活困难,遂将女儿告上法院,要求女儿每月给1500元赡养费。对此,女儿则表示她是被老汉qj所生,且自打自己生下来后,老汉没有养过她一天,据此,女儿认为她没有赡养老汉的义务,如何评价此案?
事情是这样的,64岁的廖老汉,晚年过得很艰难。
他身患疾病,没有工作和收入,名下也没有房子,基本生活等于没有保障。
在走投无路之下,廖老汉只得将膝下一亲生女儿李女士告上法院,要求她每个月支付1500元赡养费。
按道理来讲,发生这样的事,父母子女之间本来可以坐下来好好商量,可一旦闹到了法院,就没有任何缓冲的余地了。
面对廖老汉的如此做法,李女士态度十分坚决,死活不肯出钱。
她表示,自己是父亲强奸母亲生下的孩子。除此之外,她坦言从小到大,父亲几乎没有管过自己,没尽过一点抚养责任。
而且,父母离婚时,离婚协议里写明父亲自愿不用子女赡养,所以她认定,自己完全没有养老的义务。
此事经媒体曝光后,也引发了网友的热议。
有网友特别共情李女士,认为她从小到大没得到过父爱,长大了父亲落魄了才找上门还要告自己,换谁遇到这事心里都接受不了。
也有网友表示,不管上一辈有多少恩怨纠葛,老人现在无依无靠、生活困难是真的,李女士一点也不管不问,肯定说不过去。
可能在很多人看来,廖老汉这是自作自受。且不说他有没有qj犯罪,就拿李女士没有享受过父爱,就足以作为李女士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理由。
“生而不养?为何要生?老了自己干不动了想起还有子女了,早干嘛去了?这样的人配做父亲吗?”
就个人而言,我也很共情李女士,但从法律角度来看,李女士的这番观点根本不能成为她不养老人的理由。
1、李女士表示她是被廖老汉qj所生。
李女士根本拿不出证据证明相关事实,且她母亲事后自愿和廖老汉登记结婚,该行为和被其qj生子的说法自相矛盾。
该事实无法被支持。
2、关于“李女士表示廖老汉从来没有抚养过她,据此可以拒付赡养费”的说法。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简单来说,抚养义务和赡养义务是两项相互独立的法定义务,并不是等价交换。
简单来说,廖老汉早年没有尽到抚养责任,并不能成为她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理由和借口。
李女士因血缘关系而产生的赡养义务是刻在骨子里的,除非廖老汉存在长期虐待、遗弃子女等极端情形,否则赡养义务不会凭空消失。
3、关于离婚协议中约定“父亲自愿放弃赡养费”就能免责的说法。
《民法典》第506条规定,预先免除人身性质法定义务的约定无效。
同时,赡养义务属于法定强制性义务,不能由双方私下协议取消。
本案中,廖老汉在离婚协议里约定不用女儿养老,并不能免除李女士的法定赡养责任。
所以,最终,法院判决李女士按照规定按月向廖老汉履行赡养义务。
李女士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呢?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