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张某编造谎言骗走谢某500多万元,全部用于挥霍及打赏主播。谢某老公得知后心灰意冷自缢离世。张某因此被判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可张某竟还上诉,理由是谢某丈夫的自杀不是自己造成的!
2020年10月,张某因工作结识谢某,花言巧语称其可以帮忙办理房产手续骗取信任。
此后一年里他编造种种精心设计的谎言,一会说“中介规定看房须缴纳定金”,一会又是“撞伤老人需赔付”“车险保费”……每次说辞看似可信,谢某多次向其转账。
2021年7月,骗局终于升级。张某看谢某对自己如此信任,便向谢某推荐厦门岛外房产谎称升值空间巨大,让其抵押现有住房投资买房。
更可恨的是他还制造抢房假象,声称需向中介支付20万元、向开发商支付40万元才能获得认购资格。仅此一项,便骗得60万元。
一直到2023年12月,他仍以“房产转贷手续”为由继续索要钱款,诈骗总额达5079173.86元。
为偿还贷款利息,谢某又接连欠款,债台高筑,2024年1月,在谢某反复施压追问下,张某终于承认已将钱款挥霍一空。
谢某的丈夫葛某得知妻子被骗五百万余元后陷入绝望,证据显示,葛某知情后曾责令张某出具欠条,他在网上多次搜索自杀相关内容,反复向谢某倾诉极度痛苦,并且还曾因焦虑失眠就医。
2024年1月28日,葛某在家中自缢离世。同日民警传唤张某,但张某却没交代全部犯罪事实。
一审庭审认为,张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且张某的行为间接导致被害人近亲属死亡,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
事情到了这里,张某并不愿这样就伏法认罪。他转头就上诉,称葛某死亡与自己的诈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
二审经审查认定,葛某陷入焦虑抑郁情绪确实是在知道家庭巨额损失和追款无望后,再加上如此大的还款压力,最终酿成悲剧。葛某并没有精神病史,从发觉被骗至自杀期间,也没有其他增加自杀风险的事情发生。
据此,确认张某的诈骗行为与葛某自杀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二审庭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什么叫数额特别巨大呢?
根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张某诈骗谢某5079173.86元,远超该标准,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那什么又叫特别严重情节?
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诈骗数额达到相应标准,并具有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酌情从严惩处;若数额接近“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且有上述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张某的诈骗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配偶自杀,后果极其严重。庭审审查期间发现了完整证据链:从搜索自杀内容、倾诉痛苦、就医焦虑到最终自缢,期间无其他介入因素,这全面证明了因果关系的成立。
按照惯例,对于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案件,基准刑期通常在十年至十二年之间。本案诈骗金额超过五十万元门槛十倍有余,且造成被害人近亲属自杀的极端严重后果。
一审判处十四年六个月,本就量刑适当。而且《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诈骗行为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等后果的,应当从重处罚。所以,二审维持原判有理有据。
虽然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但是对于那些性质恶劣的违法犯罪行为,法律最终会让作恶的人自食其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