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山东一银行员工在假期嫖娼被抓,被拘留10天罚5000,硬是瞒了单位7年,7年后,东窗事发,银行将他开除,员工不服,直接告上法院!
这事说起来挺有戏剧性,当事人周某在济宁一家银行上班,2005年就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搁普通人眼里,那就是妥妥的"铁饭碗"。谁能想到,2011年9月的一个假期,他没管住自己,因为嫖娼被公安机关抓了现行,行政拘留十天,外加五千块罚款。
换一般人遇上这事,估计得慌神,寻思着单位知道了可怎么办。周某倒是"沉着",出来之后嘴严得很,半个字都没跟单位提。正常上班,正常领工资,就像这事从没发生过一样。这一瞒,就是整整七年。
要说他能瞒这么久,也不是没原因。嫖娼属于治安处罚,不是刑事犯罪,一般单位也不会天天去查员工的违法记录。而且这事发生在假期,他拘留那十天估计是用年假或者事假糊弄过去了,单位压根没往这方面想。
转折发生在2017年。银行搞内部员工涉嫌赌博问题专项整治,一查档案,好家伙,赌博的问题没揪出来,反倒把周某七年前嫖娼的案底给翻出来了。
这下银行也不含糊,人家规章制度里写得明明白白——参与嫖娼直接辞退开除,2010年版和2014年版的员工处理办法里都有这条,还组织过全员学习。走了工会程序之后,银行直接给周某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周某这下不干了。他觉得自己冤:事情都过去七年了,凭啥现在翻旧账?他还搬出了行政处罚法,说违法行为两年内没发现就不再处罚,你银行这都过了七年了,早就过了追溯期。而且他觉得自己这是私事,发生在下班放假时间,单位管不着。
他先是申请劳动仲裁,有意思的是,仲裁委还真站在了他这边,认为事隔七年才处理,说不过去,裁决银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银行当然不服,直接起诉到法院。
官司一路打,一审、二审,最后周某还申请了高院再审,结果全是他输。
法院的逻辑其实很清楚:首先,银行的规章制度是走了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程序的,内容合法,也告知过员工,嫖娼属于严重违纪,这条没毛病。其次,七年没处理不是银行拖着不办,是你周某自己刻意瞒下来的,总不能因为你隐瞒得好,反而成了有理的一方吧?
最关键的一点是,很多人都搞混了——行政处罚的追溯期,管的是公安机关罚不罚你;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的是劳动合同能不能解除。这俩根本不是一回事。公安机关罚过了,这事在行政法层面就结了,但不等于单位不能按内部规定再处理你。
其实这事往深了想,挺值得琢磨的。有人会说,下班时间干的私事,单位管得也太宽了吧?话不能这么说,银行这种行业,对员工品行要求本来就高,天天跟钱打交道,职业道德和个人诚信是底线。你连违法的事都敢干,还刻意隐瞒,单位怎么敢继续信任你?
再者说,别觉得"私事"就跟工作没关系。现在很多单位招人都要背景调查,入职时承诺无违法记录,真查出来撒谎,照样可以解除合同。周某签的还是无固定期限合同,本来是稳稳当当的工作,就因为一时糊涂加心存侥幸,瞒了七年还是栽了。
有人可能会同情他,觉得七年都过去了,人说不定早就改好了,何必一棍子打死。但站在单位的角度,规矩就是规矩,如果隐瞒就能不了了之,那制度不成了摆设?而且法院也不是不讲理,要是单位早就知道却故意放着,等七年后再拿出来说事,那肯定不行。
但这个案子里,确实是周某自己瞒得严实。 说到底,这案子给所有人提了个醒:别抱有侥幸心理,违法的事别碰,碰了也别以为能瞒一辈子。
现在信息越来越透明,很多以前觉得能盖住的事,说不定哪天就翻出来了。真到那时候,丢的可不只是面子,连饭碗都保不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