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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一女子毛女士没有住处,她男朋友黄某迫不及待地把她带回家一起住,俩人都年轻,

福建,一女子毛女士没有住处,她男朋友黄某迫不及待地把她带回家一起住,俩人都年轻,需求高,精力也好,像不知疲倦一样,放纵了好长一段时间,可好景不长,在日常生活中俩人的矛盾越来越多,俩人就分手了。

只是“分手”俩字嘴上说出来轻巧,真要把生活里的牵扯全撇干净,远没那么容易。毛女士本就没个稳定落脚的地方,当初是黄某上赶着把人接进自己名下的房子里,现在感情说没就没,总不能让人家拎着行李直接流落街头。

她没急着搬,黄某反倒先坐不住了——当初催着人住进来时有多热情殷勤,现在想让对方腾地方时就有多急躁不耐。

俩人为此没少掰扯,从谁做家务、谁付生活费的鸡毛蒜皮,翻到恋爱里大大小小的旧账,当初有多浓情蜜意,吵起架来就有多针锋相对。最后那点情分全在拉锯里耗没了,就卡在“搬不搬、什么时候搬”这件事上僵着,房子是黄某的,可毛女士没处去,谁都不肯先松口。

黄某眼看着耗下去没完没了,也不想再跟对方扯感情里的是非,索性打算用钱换清净。他主动给毛女士转了十万块,明说这是分手的补偿,条件只有一个:收拾好东西尽快搬走。毛女士见对方态度坚决,也拿到了相应的补偿,没再多纠缠,没几天就收拾妥当搬离了这套房子。

按说钱到位、人离场,这段感情就算是体体面面翻了篇。可谁都没料到,没过多久黄某就反悔了。

他越琢磨越觉得这笔钱花得冤枉,越想越觉得自己吃了亏,思来想去居然直接把毛女士告到了闽清法院,一口咬定对方拿这十万块没有合法依据,属于不当得利,要求对方一分不少全额退还。

法院查清前因后果后,结论也很明确:这笔钱从始至终都是黄某为了尽快解除同居关系、促使对方搬离,主动自愿支付的补偿,全程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况,完全是他本人的真实意愿。

这类恋爱分手产生的补偿款,属于基于情感和道德层面的“自然之债”,通俗点讲就是“没给的不能强行索要,给了的不能随意反悔”,算不上法律上的不当得利。

黄某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得为自己的选择承担后果,当初自愿转的账,现在再想往回要,既没事实依据也没法律支撑,法院最终直接驳回了他的全部诉求。

说穿了,这就是一桩典型的“热恋上头全不管,分手冷静算细账”的闹剧。当初急着把人接回家的时候,满脑子都是你侬我侬的甜蜜,根本没意识到同居从来不是只有风花雪月,更多的是柴米油盐的磨合。

年轻人精力旺、感情浓的时候,什么矛盾都能靠新鲜感盖过去,等那股热乎劲一退,作息差异、消费观念、性格脾气的问题全冒了出来,吵到分道扬镳其实早有预兆。

更耐人寻味的是黄某的前后反差,当初为了快点摆脱这段关系,十万块说转就转,图的就是一个干脆痛快;等对方真的搬走了,冷静下来又心疼起钱来,不惜闹到法院也要往回要。

说句实在的,成年人做任何决定都有对应的代价,你当初为了省心花钱了事,转头就反悔想收回,既丢了体面,也得不到规则的支持。

当然这话反过来也成立:如果分手时一方狮子大开口,逼着对方给所谓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法律同样不会认可。感情里的事,你情我愿时怎么都好说,一旦撕破脸,就得讲规矩、讲责任。

这事看着是家长里短的八卦,其实给不少正处在热恋期、一门心思想着同居的年轻人提了醒:住到一起从来不是浪漫的终点,而是真实生活的起点。

别急着上头,先想想自己能不能接纳对方最琐碎的一面,也想想万一走不到最后,该怎么好好收场。

别冲动的时候什么都答应,清醒了又反悔算账,到最后钱没要回来,还落了个不大不小的笑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