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福建福州,一男子和女友住在一起,后来两人的感情矛盾越来越大,男子为了顺利分手,让女友搬出去,给了女友10万元的“分手费”,可能女友变成前女友,搬出去之后,男子又反悔了,认为这10万块是女友的不当得利,一纸诉状将女友告上法院,法院判了。
福建福州的黄某和毛某,早前确立恋爱关系并选择同居生活,朝夕相处的日子里,两人的感情慢慢出现裂痕,日常分歧越来越多,再也无法和睦相处。
反复斟酌过后,二人都认清感情无法挽回,最终决定彻底结束这段同居关系。既然要分开,住所搬迁、财产清算等后续问题,都需要逐一落实清楚。
为了平稳了结这段纠葛,避免分手过程中产生多余矛盾,黄某主动出面和毛某协商后续事宜,考虑到双方同居许久,也为了让女方顺利搬离共同住所,黄某主动提出给予一笔经济补偿。
经过一番沟通,两人达成一致约定,黄某向毛某支付10万元,以此作为彻底解除同居关系的补偿,钱款交付后,双方再无情感和经济牵扯。
敲定方案后,黄某主动操作转账,将10万元全额转到毛某账户。
毛某恪守约定,在收到钱款后迅速收拾个人物品,完成了所有搬迁工作,彻底退出了两人共同生活的居所,完全履行了自己的承诺。
原本这件事到这里就该圆满收尾,双方好聚好散、互不相欠。可让人没想到的是,一切尘埃落定之后,黄某的心态发生了极大的转变。
黄某越想越觉得吃亏,认为自己白白转出十万巨款,心里难以平衡。他推翻了此前和女友达成的所有约定,执意想要回这笔已经付出的补偿金。
为了追回钱款,黄某想出了一个看似合理的由头。他主张毛某拿到这10万元没有任何合法依据,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不当得利,理应全额退还。
抱着这样的想法,黄某向闽清当地法院递交了诉状,正式起诉毛某,诉求就是判令对方返还10万元分手补偿款。
法院受理此案后,细致梳理了整件事的来龙去脉,逐一核对双方的转账记录、沟通记录以及搬迁佐证材料,查清了全部客观事实。
审理过程中,法院明确核心争议点:情侣同居期间,自愿协商支付的分手补偿金,事后一方反悔,是否可以要求返还。
结合案件细节和相关法律条文,法院给出了明确界定。涉案的10万元,并非借款、彩礼或是普通日常赠与,是当事人为终结同居情感关系,基于道德和情感层面作出的自愿补偿。
这种钱款给付,在法律上被定义为自然之债。区别于法律强制约束的债务,这类款项依托人情、道德、情感产生,完全依靠当事人自觉履行。
法律有明确准则,自然之债一旦由债务人自愿履行完毕,给付行为就具备法律效力。履行方事后不能随意反悔,也无权主张追回已经给付的财物。
法院同时强调,黄某是具备独立判断能力的成年人,十分清楚转账补偿的意义和后果。自主协商、主动转账的行为,代表着他对自身民事权益的处置认可。
仅凭事后单方面反悔,无法推翻此前合法自愿的民事约定,更不能将自主付出的钱款,强行定义为对方的不当得利。
基于完整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最终作出裁定,驳回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的诉讼成本也由黄某自行承担。
类似的情侣财产纠纷,在各地司法审理中,判决逻辑都高度统一。成年人自愿为情感和解付出的补偿,只要不存在违法、胁迫情形,一律受到司法认可,给付后不予返还。
很多人误以为情侣间的大额转账都可追回,却忽略了转账的初衷和约定背景。成年人的感情往来,不仅有温情,更有需要恪守的诚信底线。
既然当初为了和平分手主动让步、自愿出钱了结纠葛,就该为自己的选择负责。事后心生悔意、试图通过诉讼反悔,不仅违背诚信原则,也很难得到法律支持。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信息来源:闪电新闻 2026年6月25日 《男子为结束同居转账10万“分手费” 待女方搬离后又反悔起诉索回 法院:不行》
